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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志峰:“庆祝官员遭调查被拘”的法理和情理

2014年11月03日08:47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乔志峰:“庆祝官员遭调查被拘”的法理和情理

  男子到市委门口放爆竹庆祝书记遭调查被拘。一份大同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并引发关注。该文书显示,“2014年10月15日16时许,卢某某伙同赵某某、周某某等人从互联网获悉大同市市委书记丰立祥被纪检委调查后,声称要感谢共产党的英明决策,并以此为由,在大同市委门口以举国旗、打横幅、唱国歌、燃放烟花爆竹等方式煽动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期间,赵某某自己购买国旗两面,举着国旗高喊着口号煽动群众。”赵姓男子被行政拘留15日。(11月1日《新京报》)

  据悉,10月15日14时39分,中纪委网站曾发布大同市委书记丰立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因此,赵某等人“庆祝官员遭调查”并非无中生有,更非造谣传谣。庆祝官员遭调查、“感谢共产党的英明决策”,竟然被拘留了,这是为什么呢?

  据悉,大同警方拘留赵某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该条款规定了四种应予处罚的情形,一是结伙斗殴的;二是追逐、拦截他人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决定书上显示的信息来看,赵某等人“举着国旗高喊着口号煽动群众”,显然不属于前三种情况,警方采用的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毋庸讳言,“其他”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留给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使用的时候必须慎重,并且一定要有确凿的事实作支撑。说白了,以“其他”来处罚公民,需要有理有据,让被处罚者心服口服,公布出来也能够服众。赵某等人的做法,是否真的构成“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警方恐怕需要公布更多证据。

  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赵某被处15日拘留,属于“情节较重的”,且是顶格处罚。他的行为到底有多严重,需要处以顶格处罚?警方也应公开更多信息。

  以上说的是法理,下面说说情理。官员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是反腐倡廉的成果,民众为此感到振奋和高兴,原本在情理之中,也是关心反腐倡廉工作和国家发展的体现。对此,相关部门应予充分理解,不要动不动就上纲上线,认为当事人“居心不良”。对已经53岁、没有违法经历(处罚决定书显示的信息)的当事人而言,他似乎并无上访或寻衅滋事的动机,或许只是表达一下自己对某些不良现象(比如官员腐败)的不满,并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不需要大动干戈出动执法部门将其“绳之于法”。当然,公民表达意见和诉求应当理性,不能过激,更不能做出扰乱社会治安或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情来。举国旗、打横幅、唱国歌、燃放烟花爆竹、高呼口号,做法可能确实有点过了,但真的严重到了要拘留的程度吗?这未免有点矫枉过正了。

  另外,我看了网上流传的处罚决定书,看到上边有当事人的一行手写文字:“以上事实于(与)我说的不符,以我笔录为主。”这又是何意?莫非双方对事实的认定还有异议?我建议:一,警方应更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认定事实要科学、合理。对事情的定性要慎重,公平公正地依法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开更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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