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晚间,一份大同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并引发关注。该文书显示,一名赵姓男子因为在大同市委门口举国旗、燃放烟花爆竹等方式煽动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11月2日《新京报》)
被网民称为“不掉队书记”的丰立祥涉嫌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大同市各街道、胡同接连响起鞭炮声庆祝贪官落马,这显然是一种民意的正常释放。在此语境下,赵姓男子却因在大同市委门口举国旗、燃放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15日,于法于情该如何诠释,成了广大网民心中的疑问。
问题的关键在于,大同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此事定性为“煽动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是否准确。这份文书显示,大同警方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处罚决定的,也就是说,该赵姓男子的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梳理案情,我们可以明确,赵姓男子在党政要地举国旗、打横幅、唱国歌、燃放烟花爆竹,确有可能造成群众聚集,从而影响社会秩序,但不具备“寻衅滋事”、“煽动群众”的违法故意。此时警方如果采取劝阻、教育、遣散等方式,则“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结果就不会发生。
据处罚决定书内容,被罚的赵姓男子53岁,大同本地人,没有工作单位,没有违法经历。根据警方的此类描述,赵姓男子的行为也不具备“煽动群众”的蓄意。结合当时的社会语境,该赵姓男子的行为与大同其他燃放鞭炮的市民一样,纯属一种民意表达,具有合理性。只是赵姓男子的庆祝方式存在行为适当,在党政机关要地“举国旗、打横幅、唱国歌、燃放烟花爆竹”具有较大的煽动性,极有可能造成群众聚集事件。
大同警方忽略了赵姓男子庆祝贪官落马的民意表达,在处理案件时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没有注意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因此遭到网民质疑。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