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毒奶粉”事件已过去6年。本月初,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7年3个月。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时任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已悉数复出。(2014年8月12日《新京报》)
在制度不尽完善的前提下,官员免职,本身就为官员的复职埋下了伏笔。因为,“免职”实际上是个中性词,它仅仅是对于官员的一种问责而已,而绝非处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正因如此,个别地方从这项规定中找到了闪转腾挪的空间,“因为如果是‘闪电复出’,比如两三个月就起复,那么只要比原职务低一点,就合规;如果一年后起复,即便高于原职务,也符合要求”。
在上述的操作模式下,某些免职决定看起来施之过轻,也有某些免职决定看起来仅仅是为了应对舆论或平息众怒,而对于官员的仕途似乎并没有产生多大实质性的阻碍。甚至更有甚者,免职成为官员向上晋升的跳板或过渡,谓之高开低走的权宜之策也不为过。
官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相应的处分,并不是仅仅作秀给老百姓来看的,这是净化党员干部队伍,提升领导干部队伍战斗力之需要。如此之官员免职,暂时平息了舆论,但对于广大领导干部起不到多大的震慑作用,长期来看对于领导干部队伍是有害而无益的。
不同于免职的是,连降数级等“降级”处分对官场有更大的震慑效果,也堵住了“官复原职”的漏洞。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降级’处分有个两年时限,两年后解除处分,但即便是解除了处分,两人的仕途、晋升,也要按照职级一步步来。因此,在处理犯了错误官员的时候,不妨可以用下降级这个处分,也许会在领导干部队伍中产生出更大的实际效果。
与官员官员免职制度相衔接的官员起复制度的缺失,是造就官员起复乱象的重要诱因。目前,亟待建立其一套规范合理的官员起复制度,用刚性制度约束来缩减人为操作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制度中,对于哪类免职官员有资格复出,复出考察、公示等复出程序如何进行等方面的问题,都要作出详细的规定。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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