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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云:以“组织”之名为肇事者求情荒唐了谁?

2014年08月11日17:41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李长云:以“组织”之名为肇事者求情荒唐了谁?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1日中新网)

  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清晰,责任明确;就是郑某某肇事后逃逸,其后居然还让其弟弟“顶包”。如此案件本没有什么可以深入了解的,可是郑某某单位领导却从四川赶到大理市检察院,呈上了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函。如此一出,着实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了!

  难道仅仅因为郑某某是您单位的工作人员,您就可以随便出具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函?请问您将国家司法公正放在了哪里?您将被撞死者家属的诉求又放在了什么位置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共有9类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等。但是笔者纵观9类人,郑某某确实是哪个条件也不符合!

  郑某某确实是有投案自首倾向,可是他却让其弟顶包,您这不是在玩弄法律吗?没有追你责就够好了,您老居然还把单位领导搬出来了,居然神通广大的让单位出了公函。由此,笔者不禁想起了,湖南双峰发红头文件为嫌犯求情。

  这两个案件,可谓是异曲同工。笔者就想弱弱的问一句:“国家的公文,何时成了为嫌犯开脱的工具了?”你们这么做,当地的领导都知道吗?你们如此用权,征求了百姓的意见吗?如此行为,让国家的司法公正情何以堪。事实明确,案件清晰的案情,理应按章治理,为何某些地方政府和组织至法律和实情于不顾公然出具公文为其求情?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彻查一下,别让如此荒唐行径继续荒唐了法律、愚弄了百姓!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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