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湖南冷水江市在校未成年女生被轮奸,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网帖,其中提到“罗某一伙多次持刀威胁未满14周岁的周某、陈某,将她们灌醉后挟持到小旅馆实施强奸、轮奸,罗某被抓捕后供认不讳,但冷水江市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对此,冷水江市检察院高度关注,8月7日就有关情况在网络上进行了公开说明。(8月8日《东方早报》)
从这条微博发出到现在,在网络之上的谴责声就没有绝耳。这种声音几乎是一边倒,认为这里面有权钱交易,这里面有腐败乱象。要不然,为什么轮奸嫌疑人为啥就没有被批捕呢?
几乎所有看到这条新闻的人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我们的理解未必就是正确的。面对网络事件,我们总是喜欢用钻牛角尖的劲头去解读。凡是看到这样的新闻,第一反应就是开枪射击,我们需要静下心来,想一想靶子是不是找错了?
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问题不是出在了普通公众一个方面,如果没有多次被曝光的司法乱象,也就不会有了公众遇到此类问题的质疑声音。而实际上这个“轮奸不批捕”的表述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这其实不是“轮奸不批捕”的问题,而是现有证据还达不到批捕的标准。
不予批捕这并代表检察院就认为轮奸事实不成立,而是警方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这起案件就是轮奸案。有人会说,犯罪嫌疑人是主动交代的,是他们自己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什么就不能按照轮奸案批捕呢?如果“供认不讳”这样的事情放在30年前、20年前,绝对是批捕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承认了,还能有什么问题吗?而仅仅有“供认不讳”在这个时代却是不行的。我们的法律在与国际接轨,从以往的“有罪推定”变成了现在的“疑罪从无”,这实际上就是从“宁错杀一万也不放一个”到“绝不错杀一个”的转变。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每一起案件,都必须要有环环相扣的证据,这种证据要是物证和人证,这些东西结合“供认不讳”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而仅仅有“供认不讳”而没有物证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事实上,很多已经“供认不讳”的案件最终都因为物证的不足而出了事情。想想当初的佘祥林案件,他当初也是“供认不讳”了,但是他的“供认不讳”是被警方威逼的。这样看来,在警方仅仅提供了“供认不讳”证据的时候,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没有错误的。
事实上,检察院虽然没有批捕,但是为了不放纵犯罪行为,已经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列明了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说白了,轮奸嫌疑人没有被批捕的罪过不在检察院,而在公安局,是公安局的证据收集存在诸多问题,是呈上来的证据不足以和轮奸案划等号。
所以,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不妨多些等待的耐心。对“轮奸不批捕”不能用“牛角尖精神”去解读。接下来,需要的是警方的继续侦查和证据的收集。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