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8月7日《北京晨报》)
又是一起陪酒猝死的悲剧,又是一条年轻鲜活的生命的逝去,又是一个完整家庭的破碎,又是家属无尽的悲痛和折磨。“反四风”活动开展至今,为什么禁止公款吃喝的春风仍然吹不进某些单位?既然是学习交流,为何要在吃吃喝喝,最终酿成大错?更重要的是,在惨剧已经酿成后,当地公安局怎能向家属提出“要赔偿就不能追责”的无理无耻的要求,对家属的感情进行第二次重创。
民警猝死是因为陪酒,又有哪国法律法规规定“陪领导喝酒”也算公务,既然不是应公殉职,当地公安局怎能违规参照标准,发放抚恤金?其次,所谓“130万抚恤金里包含其他涉事民警的民事赔偿”就更让人摸不着头脑,连民事诉讼都没有又何来民事赔偿,而当地公安局又有何资格在双方都没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己就定了一个赔偿标准,让死者家属必须接受?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虽然民警之死不算“因公殉职”,但陪领导喝酒过量导致猝死却是事实,任何一个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单位都应该负担应有的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和处罚。怎么到祁门县公安局这里,本该家属拿到的赔偿金却成了“要挟”放弃追究权利的“封口费”。
气门公安局的“奇葩”要求是在让人摸不着头脑,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程度降低社会恶劣影响,还是为了保护一些本该受到严厉惩罚的涉世人员值得我们去慢慢探索。但四个多月过去了,教导员康光辉和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也只是得到“不痛不痒”的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祁门公安局甚至还因为家属不愿明确放弃“追究权利”而停止支付了赔偿金。这样的结果,显然不令人满意,更令人不解。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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