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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国华:“村官巨贪”考验乡村公共治理含金量

2014年08月08日08:22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凌国华:“村官巨贪”考验乡村公共治理含金量

  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因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以及征地补偿衍生出多位“千万级村官”。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12起案件中,与土地、拆迁相关的有7起,其他案件则涉及安置房、贪污集体资金、国家农资补贴等领域腐败。(新京报,8月7日)

  别拿村长不当干部。严格来讲,村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官员”,我国公共治理序列中尚找不到“村长”的位置。在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下,村官(包括村支书和村主任)只是乡村自治组织的代理人,是群众选出来代表群众来进行村务治理的。按理说,“村官”即便有那么一点点的小权力,也会被置于村民的民主监督之下,遑论还有来自上级的指导监督。然而,随着城镇化的脚步不断逼近,“村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不是官员胜似官员。如深圳“20亿村官”周伟思之类的“村官巨腐”“小官巨贪”,令社会惊诧莫名。

  从媒体报道的“村官巨贪”可以看出,村官贪腐大多与土地利益有关,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等,都是无良村官嘴边的肥肉。至于那些“人情低保”、克扣各种补贴、截留扶贫资金,似乎都是“小儿科”了。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会导致腐败。是否贪腐不在于权力大小,而在于权力运行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受到严密有效的制衡监督。由此看来,“村官巨贪”其实并不意外,只要具有配置资源的权力,就存在贪腐的可能;一旦权力脱离了严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会迅速成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

  然而,村官贪腐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官员贪腐”。毕竟,村官不在传统的“官员”序列中,村官贪腐发生在特殊的乡村治理格局,这种贪腐除了具有行政官员贪腐的一般特征外,还跟特色的乡村治理模式有着密切联系。我国乡镇以下不再设置行政组织,而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组织。这种治理模式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走了样、变了味。村民自治组织的成立与运行,村民公共利益代理人(村官)的产生与代谢,村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针对自治组织代理人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在执行过程中都发生了蜕变,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原有的制度设计,从而使其效果大打折扣。“村官巨贪”正是这种制度执行走样产生的恶果之一。

  乡村自治民主参与的参差不齐,对村官“准权力”制约监督的孱弱,以及用来配置农村公共资源的“准权力”运行缺乏公开透明,乡村治理仍然存在传统公共治理中的“黑箱”现象。土地是农村最大的资源,附着在土地上的城镇化自然也将目光瞄准农村。由此,特殊的农村治理模式必然遭遇更进一步的冲击。农村自治中曾经搞得红红火火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在一些地方逐渐销声匿迹,甚至几个村官就能说了算。至于监督,不论是上级的监督,还是村民的监督,要么“力有余而心不足”,要么心有余而力不足。验诸村委换届时“贿选”,一目了然。“村官巨贪”考验乡村公共治理含金量,冲击治理秩序,是村民自治的畸变。乡村治理亟待走出困境,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推进阳光公开、扩大深化村民参与是必由之路,更重要的是提高执行力,把措施落到实处。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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