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5人到本县闪里派出所进行学习交流。当晚,八人喝了6白11啤,民警朱璘踉跄下楼倒地不幸身亡。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8月7日《北京晨报》)
祁门县金字牌派出所一行五人的学习交流队伍可谓浩荡,也不知道是否学有所成,倒是这事经媒体曝光后,让世人明白了“真经”尚未取到,酒精却致人死亡。
民警陪酒致死,当地公安局提出了参照“因公牺牲”的赔偿标准,如果这一赔偿符合《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之规定,我实在想不明白,为何祁门县公安局会给家属施压,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呢?按照规定,因公牺牲实际上包含了对死者精神上的褒奖和死亡本身的正义性评价。抚恤金的标准、家属所享受的优待和“烈士”差别也并不明显,一般是可做“准烈士”来理解的。朱警官的死亡,既然原因是因“公”,评定是“牺牲”,那么祁门县公安局为何又畏畏缩缩,要赔偿先封口呢?毕竟和烈士一起“战斗”的人们,即便不能同站在光环之下,至少也不需要视朱警官之死为自己的灾难。我们每年都有很多优秀的警察牺牲在自己的岗位上,倒没见和烈士并肩战斗的人会心怀愧疚,谈起死者的事迹也未必会三缄其口,恐怕惹祸上身的。
从有关部门的反应来看,所谓的“因公牺牲”赔偿款发放的前提,是家属必须签订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承诺书。这欲盖弥彰的证明,朱警官之死,并非“死得其所”,所谓“因公牺牲”的认定自己首先是没有底气的。如果确系因公牺牲何来责任人可以追究嘛。
违规接待下的牺牲、不胜酒力以头抢地的“因公与牺牲”,不过是有关部门公然违反相关规定,为胡吃海喝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用国家公帑当做封条,使得死者家属闭嘴从而免于社会舆论置喙。这个代价现在看来确也令人唏嘘。
事发后,为抢救伤者辗转多地求医,不计随同、陪护人员和因交通产生的费用,仅直接的医疗费用便高达90余万元,赔偿款又是130万元之巨,因公牺牲民警的抚恤补偿也只在70万左右,其中多出的60万,按照他们的说法是“包含了对其他涉事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您看,考虑的如何周全,如此的体察下情着实令人感动,只是不知道这事不经媒体曝光,会如何向“其他涉事民警依法追偿”,不由得让人感叹,祁门县公安局真是太有财了。
逝者已去,我倒确也不想多说大不敬的话。只是有关部门作为执法机关,从始到终未恐怕早就抛却了一个“法”字,“酒桌上的烈士”倒不单单是一个讽刺,执法者违法(违规),肆无忌惮到如此程度,的确让人觉得这个世界上本应该讲理的地方,早就开始了无理自救,这实在是令人无比悲哀的。
文/猫之鱼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