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40条为“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而在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见义勇为”已被悄然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对“会自护懂求救”的强调。(8月5日解放网)
新版守则一出,立即引发热议:“会自护懂求救”固然可嘉,但删除“见义勇为”是否意味着,未成年人在遇到不公平、非正义的事件时就应当绕道而行?
笔者认为,删除见义勇为是社会的进步。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对学生进行美德教育,让他们从小接受见义勇为的教育,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这些是学校应该传授的德育知识,但是如果过多倡导未成年人牺牲式见义勇为则大可不必。作为中小学生见义勇为的美德要发扬,要有这样的一种品质,但是有品质更要有能力,如果在自己的安全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做到保护别人呢?
将见义勇为纳入《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样的规定和教育有些偏激,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中小学生,他们在考虑和处理问题时,经常会出现错误的判断。有时候,遇事缺乏能力上的判断,凭着一股冲劲常常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形。如果对他们长期灌输一定要见义勇为的意识,有时候不但不能收到好的效果,还会给学生们带来许多不必要的意外伤害。
中小学生身心发育都处于未成熟阶段,相对成年人来说是一个个弱势群体,不应该对他们赋予太多的道德要求,他们稚嫩的翅膀承受不了生命之重,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人。面对直接的危险,我们不赞成中小学生实施见义勇为,更希望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如拨打110,在安全的情况下大声呼救,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等,在惩治邪恶的同时,要保护自己,要做到见义智为。
网上曾有一篇报道,讲的就是某学校后山的森林发生了火灾,学校里的数名同学为了向赖宁学习,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纷纷不顾生命危险前去救火。由于缺乏救火知识,山里风向突变,大火迅速蔓延,无情地将救火的同学们吞噬。这就是只懂得见义勇为,不明白见义智为的代价。
在《守则》中删除见义勇为,并不等于教育部门在否定孩子们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心。学校及社会应该引导学生在别人危难时,如何在自我保护的前提下,通过智取解决问题,这才是对学生进行见义勇为教育的最终目的。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