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沈阳音乐学院没能履行自己的“录取约定”,45岁的秦丽(化名)和10余名考生家长一起,跪在了辽宁省教育厅门口,他们希望给孩子“讨一个说法”。(8月3日 《中国青年报》)
因沈阳音乐学院没能履行“录取约定”,多名受害者亲属用下跪方式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个“说法”。对受害学生及其亲属的遭遇,笔者深感情,但笔者以为,下跪讨“说法”不如依法维权益。
首先,沈阳音乐学院存在违约行为。按惯例,在文化课达标的情况下,凡持有沈阳音乐学院颁发的“计划名额之内”红章字样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均能被录取到该学院,不管是出于招生计划调整还是其他原因,该学院都不能违约,否则,就属于违约。对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依法补救,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对给缔约受害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明白了这一点,受害学生及其亲属应当积极与沈阳音乐学院就其违约行为进行协商调解,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提起诉讼。
其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回应受害学生及其亲属的诉求。从现行招生政策上讲,因沈阳音乐学院违约造成的这10余名考生确实有可能失去了今年的上学机会,但这并不说明教育主管部门无所作为。作为沈阳音乐学院主管部门的辽宁省教育厅,应当积极倾听受害学生及其亲属的诉求,同时要抓紧时间调查事情的真实情况,在事实查清后,及时向受害考生及其亲属作出反馈;在受害考生及其亲属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的,要主动帮助其维权;对事件存在有过错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启动问责机制。
最后,全社会要从事件中多作反思。作为考生及其亲属,在报考时,要及时了解国家和所报考学校(院)的招生政策,以免上当受骗;作为考生所在学校,要帮助考生把好关,为考生报考学校(院)提供好政策咨询和服务,以免考生盲目;作为招生院校,要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在自己院校招生政策调整时,要第一时间对外发布,对已报考的考生,要及时通知到本人,以免影响考生报考其他院校的机会;对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当年国家的招生政策传达给相关院校,同时还要作好监管,以免相关院校在招生时滥用权力,或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总之,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受害考生及其亲属要理智面对,依法维权,动辄采取下跪讨“说法”的方式,虽然能够博得同情,但并非是值得采取的上策。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