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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骑摩托违法吊销汽车驾照值得商榷

2014年07月28日08:53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朱永华:骑摩托违法吊销汽车驾照值得商榷

  作者:朱永华

  桂林市的唐先生因违法驾驶,被交警部门扣留了摩托车。但1年3个月后,唐先生收到交警部门寄来的《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唐先生曾先后取得摩托车E证和小车C1证,后合并为C1E证,他认为自己是骑摩托车违法,现在连汽车驾照也被吊销,不合理,便向法院起诉。2013年4月,七星区法院判决认为,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7月27日南国早报)。

  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上路车辆仅作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类型进一步分类,也未规定违法驾驶摩托车与违法驾驶汽车应作不同程序处罚。虽然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资格,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故在吊销驾驶证时,是剥夺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而不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法院据此裁定唐先生驾驶摩托车违法被交警部门吊销CIE证的做法合法。笔者以为,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对唐先生的这一裁决很值得商榷。

  我们都知道,尽管按交通法规规定,对上路车辆仅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分,在处罚上也仅笼统的称之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然在交通安全法规中,不仅对各类车辆要求“各行其道”,骑摩托车不准进入其他机动车快车道,高速路更是严禁两轮摩托车的驶入。在某些违法违章的处罚上,驾驶两轮摩托与四轮机动车的处罚更是区别明显。这是其一。其次,广义上两轮摩托车确实属于“机动车”,但在人们的习惯认识上并没有人把摩托车当成汽车,在驾驶证的限驾类别上,不仅两轮摩托车的驾驶证不能驾驶任何汽车,即使C照也不能驾驶B照和A照类别车辆,交通安全法规对驾驶证与准驾车型有着严格且细致的区分。尤其是两轮摩托车驾照与汽车类驾照无论从任何角度都不能够相混淆,驾驶车辆如此,所承担的责任处罚也应该如此。

  唐先生拥有两轮摩托的E照和驾驶小型客货车的C照,尽管是“两照合一”,但事实上两照之间在法律上却有明确驾驶车辆类别之分,而且,作为国家考核发证机关,在签发这种“两照合一”的同时,也根据个人实际驾驶考核情况分别签发不同类型的驾照,尤其是两轮摩托和小型汽车,难度和申领程序也有很大区别。笔者以为,唐先生只是骑摩托车出现交通违法,即使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照的处罚,也应当吊销其摩托车驾照,而不应当将其汽车驾照一并吊销,法律既然承认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资格,在处罚上也应当“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何况它本身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驾驶证件。另外,如果此判例作为一个样本,势必会“逼迫”人们申领多个驾驶证件,尤其是对于很多人“机动车驾驶员”而言,申领两轮摩托驾照几乎就是轻而易举。以此规避这样的处罚更是“小菜一碟”。

  实际上,这从某个方面也凸显我们一些法规制度的“粗线条”弊端,在给执法部门造成某种“误读”的同时,也人为制造出了某些漏洞甚至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好在唐先生为此已经提起上诉,我们期待着法律最终做出公正裁决的同时,更期待这这样的“粗线条”法规随着法治社会的向前推进而逐步得到细化和完善。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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