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吴晓灵 |
目前中国的影子银行还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即法律关系模糊、市场运作混乱、存在刚性兑付、缺乏有效监管。若能对银行体系内外的金融活动做出这四个方面的严格划分,那么影子银行的发展就会有助于实现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均衡发展
我国的影子银行大部分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我认为,影子银行大体可以归为两类:第一类是体系内的影子银行;第二类是体系外的影子银行。前者包括了信托在内的有牌照、但监管不足的机构与业务,这是主体。
当前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是影子银行发展的内在原因。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企业需要寻求更多银行之外的融资方式,同时刺激政策也带来了大量的信贷投放,这些资金需要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向,导致影子银行开始迅猛发展。
如何看待我国的影子银行?客观地说,影子银行是对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发展直接融资的有序渠道。因为影子银行体系本身都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代理的,在法律关系清晰的情况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投资人自担风险,而不是由中介机构来承担风险,这凸显了直接融资的特性。
但目前中国的影子银行还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即法律关系模糊、市场运作混乱、存在刚性兑付、缺乏有效监管。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中,首先要明示投资者自担风险的法律关系,但目前影子银行业务中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明确法律关系。正因为法律关系不明确,责任不明确,导致运作混乱,规则不清,于是兑付的时候,责任不明。有了收益,投资人愿意享受收益;但有了风险,投资者却又不愿意承担风险。卖出产品的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也就不得不采取各种办法实行或隐性或显性的刚性兑付,这使得市场秩序难以正常维护。此外,由于对影子银行业务存在不同的认识,对于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的问题还难以明确,既存在着过度的监管,也存在着监管的空白。
规范的影子银行业务将促进中国金融结构调整,促进直接金融比重上升。影子银行的监管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至关重要。在金融监管中,应客观地划分监管边界,并不是说所有的信用活动都需要严格监管的,而是要首先明确金融产品功能性质、法律关系、风险和收益承担责任以及利益相关人的数量。如果是涉及少数、可承受风险人的利益,可以适度的监管;如果涉及众多小投资人的利益,就应该严格监管。若能对银行体系内外的金融活动做出这四个方面的严格划分,那么影子银行的发展就会有助于实现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均衡发展,这对于中国金融结构改变是一个有益的探索。
(本报记者 欧阳洁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28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