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刚
深夜街头,偶遇色狼猥亵妇女,你怎么办?
答案一:熟视无睹,扬长而去。暂避救人风险,难逃道德谴责。
答案二:先报警,再与歹徒周旋,拖时间,等警察,尽量不发生肢体冲突。这需急智,虽繁复,却能三方得利——弱女子的人身权利得到保护;避免搏斗,有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和猥亵者的权利。
如果冲上去打,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你输,救人不成,反伤自己;他输,被你打伤,你变被告。四川90后小涂对此深有感触,他最近到深圳求职,就遇到了色狼。
小涂选择答案三:上前喝止,脚踹歹徒。结果,对方小腿骨折,报警抓了他。警方认为他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依法刑事拘留。两周后,检察院认定他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而在警方的案情通报里,保留了“防卫过当”的说法。
他确有伤人之实,终因见义勇为而免罪。刑拘和放人,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放了,争议还在——好小伙就这么白蹲了两周看守所?为何不将刑拘调整为取保候审?警方解释“小涂来自外地,在深圳没房产,一旦在取保候审期间走掉,将给侦查带来困难”。图侦查方便,却给小涂添堵。
不过,即便获得取保候审,同样是刑事强制措施。幸亏他没踹致命要害,否则因防卫过当而触犯刑法的可能性很大。身边的勇士本不多,这样一来,还有谁敢挺身而出?
见义勇为必须大力提倡,但不是鼓励大家不顾自身安危都去和歹徒搏斗,或者不顾对方已失去犯罪能力,还一个劲地再下重手。我们不能见人犯法,就非要把他往死里打。
有一种倾向令人担忧——见义勇为是社会稀缺资源,理应大加鼓励;而小偷色狼该打,不必手下留情,就算打成伤残,也活该。
勇气,怎能和拳头成正比。当然,有时情况紧急,歹徒手持凶器,可能危及他人生命时,唯有一拼。但面对色狼,制止其行径后,一味地狠揍,甚至打到腿骨断裂,大可不必。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