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一社会福利院规定,子女一个月至少要来看望老人一次。若子女们做不到,老人便不能入住。据了解,这种做法在南京养老机构中尚属首例。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子女应经常看望老年人。但实施一年多来,常探望老人的子女依然常来,不来的依旧不来。“每月至少看望一次”作为一个附加条件,可以看成是法律要求的具体化,也是个及时的提醒:赡养义务不能忽略情感慰藉和精神关怀。子女每一次回家看望,每一次亲情互动,都会给老年人带去希望、光亮和温暖。
“每月至少探望一次”的善意规定,目的是消除老年人精神世界的“关怀盲区”,而不是抬高准入门槛,把需要帮助的人拒之门外。破解看望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实难题,也需要充分落实好劳动者休假、探亲的权利,为“常回家看看”提供方便。当子女不再为没有时间看望父母而发愁,老年人才有可能在个人、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关怀保障体系中,充分感受到“夕阳下的温暖”。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15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