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信托,人们首先想到它是舶来品,是从西方传进我国的;其次,会以为这是一种金融手段,而且是主要为机构或者高收入人群服务的金融手段。事实上,信托既不是舶来品,也不只是金融手段,而是一种古老的人际关系和生产关系。信托存在于人类社会各个领域,在不同的人类关系中一直发挥着作用,也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间断的创新发展。这是《论信托》一书给人带来的强烈信息。该书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信托的理念、阐述信托的精神,为普通人认知信托这个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事物搭建了一座桥梁。
1997年我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时,曾为朱善利等主编的《中国信托投资业的地位及其发展方向》一书作序,呼吁加快制订《信托法》。至今,10多年过去了。这一段时间最重要的变化就是随着《信托法》的出台,信托业经过几次整顿获得新生,并迅速成长为我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
信托是市场式的,源自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就是供求双方各自的需求而自然产生,同商品与市场的关系一样,没有需求就没有信托。但信托和商品又有不同,它开始反映的是自然形成的人际关系,以后这种关系逐渐发展成生产关系,还带有浓厚的法律色彩,以至于目前无论从社会哪个角度都会发现这种关系的存在。
信托是自愿式的,是一种心甘情愿的关系,即使委托人托付的是自己的整个身家,也是发自内心的行为。所以,信托行为不应是指令性、强制性的。无论利他式信托,比如在西方已经很成熟、在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公益性信托,还是利己式信托,或者利他利己混合式信托,都是个人发自内心的决定。
信托是契约式的,是双方甚至多方经过通盘考虑、深思熟虑之后作出的决定,一旦达成信托协议就要严格履行,不能反悔。因此,双方信守协议是信托关系的关键。信托的不可逆性就像是不能倒流的河,即使是口头约定,也得忠实地执行,直到结束。否则,就只能诉诸于司法,而判决必须遵循事先的信托约定。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源于自然需求,却可能落实于法律约束。
股份制分离了所有权和管理权,尽管所有者被剥离了管理权,但他的收益可能更好。而信托不仅分离了所有权和管理权,还分离了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了管理权和受益权,给这三方面的权利划定了边界,使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互不干扰。这样,委托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体现,受托人的能力能得到充分发挥,受益人的利益能实现最大化。这是一种三赢的安排。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更加关注信托,高等院校应增加信托方面的教学内容,立法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加强信托立法方面的研究。《论信托》一书的作者都来自金融行业第一线,难得他们不仅从事信托业的具体工作,还能静下心来研究有关理论问题。希望该书的出版能推动我国信托业进一步发展。
(本文是作者为蒲坚和张继胜等著、中信出版社出版的《论信托》一书写的序言,本报发表时作了编辑,题目为编者所加。)
《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25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