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事实,展开了积极、激烈的攻防对抗。其中,薄熙来在证人作证资格问题、所谓“外围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品格证据运用问题等方面运用了各种证据规则,为其翻供提供合理支撑。但在控方全面而又严密的证据链条下,辩方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不过,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的证据问题,灵活运用各种证据规则进行质证,既是本次庭审的一大特点,也堪称我国1996年刑诉法修改确立“控辩式”审判模式以来庭审的经典之作。 更多 〉〉
受贿罪的构成,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就庭审看,薄熙来有利用本人职务的行为,如其亲自签批文件办理完成请托事项;也有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即“斡旋受贿”情形。而与徐明当庭对质,一连20个徐明的否定回答,意在斩断其通过薄妻收受贿赂、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联络,从而脱罪。更多 〉〉
有充分证据证明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利。有充分证据证明薄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徐给的财物。证据不仅证明薄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且证明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他人财物,案件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证明薄行为构成受贿罪。更多 〉〉
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全盘否认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承认自己受贿、贪污的有罪供述,并面对指控屡屡以“不清楚”“不知道”来辩解,或以“薄谷开来是精神病,其证言不可信”等来质疑控方证据的可信性,为自己作无罪的辩解。但能否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关键要看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更多 〉〉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薄熙来虽在法庭上全面翻供,法庭也让他充分表达,但这不等于翻供法庭就不能定罪。证据才是定案的最终依据。从目前司法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和证据的关联度来看,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三项罪名基本可以认定,达到了定罪标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