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早上,在南京江寧,幾乎一夜未睡的男子童偉打開了手機,幾十條辱罵威脅的短信又一下子涌了進來。因為鄰居的泰迪犬咬了自家孩子,借著酒勁的童偉拎起咬人的泰迪狠狠地摔在地上,狗被摔死了。警察介入后雙方達成和解,狗不用賠,醫療費也不用賠,本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卻因為被目擊者爆料到網絡上,這家人同樣也遭遇了可怕的網絡暴力,更讓他沒想到的是,他妻子受不了威脅一度割腕自殺,“來給狗償命”。(6月25日澎湃新聞)
毋庸置疑,因為自家小孩被狗咬傷而借著酒勁摔死鄰居的泰迪固然是不可取、不理性的粗暴行為。但據此進行“人肉搜索”,將所謂施暴者的家庭成員、電話、店鋪等公布於網絡並進行電話、短信辱罵、詛咒、恐嚇的行為更不可取。可以說,這種行為已遠遠超出了正當維權的界限,屬於嚴重違法的網絡暴力,必須加以摒棄。
按說,這本來是一起再普通不過的民事糾紛,自家小孩被狗咬傷后,狗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便是。借著酒勁將狗摔死顯然不可取,應受到道德譴責,情節嚴重的話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好在警方介入后雙方和解。這原本是此糾紛的最好結局。
但網絡暴力的介入讓事件朝各方不能控制的局勢發展。已經認識到錯誤的摔狗者收到很多辱罵、恐嚇電話和短信,苦心經營的兩個飯店也無法經營下去。他的妻子受不了威脅一度割腕自殺,“來給狗償命”。在這裡,鍵盤成了所謂的正義人士表達憤怒的武器,而難以窺見真實身份的網絡則成了其“義憤填膺”攻擊他人的保護傘。
要知道,在法治社會,任何人的權利都應平等地受到保護。摔狗者在承擔法律責任后,已經被法律和執法機關做了負面評價。這並不代表其隱私權尤其是親屬的隱私權等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可以被不加限制地被“人肉搜索”。根據法律規定,違法者的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受到某種限制。如發布“老賴”黑名單,發布通緝令,公布不文明游客名單。但這絕不代表可以毫無保留、毫無遮攔地讓一個人的所有信息均處於“裸奔”狀態。
特別是,“人肉搜索”等網絡暴力還會衍生“次生災害”,狂轟濫炸地對涉事者進行電話、短信滋擾、恐嚇、謾罵,必然讓其生活不得安寧,終日恐慌不安。甚至導致其精神失常、自殺等遠遠超出預料的極端惡果。比如,就在本月初,因父親欠高利貸一家人不勝其擾而在網上留遺書的護士“菲妥妥”,又因遭受網友惡言惡語而二次自殺殞命。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打著正義旗號的網絡暴力已經涉嫌違法乃至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逾越底線的“人肉搜索”,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構成尋舋滋事、侮辱、誹謗等犯罪。如2015年,廣東某店主因懷疑顧客偷了一件衣服,便將顧客視頻截圖發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該顧客不堪壓力跳河自殺,后該店主以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這是對忘乎所以的網絡暴力行為的最好警示。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心存敬畏,有所顧忌。否則,充滿戾氣的網絡暴力極有可能傷害包括施暴者在內的任何人。這應作為互聯網社會的基本法則,被所有互聯網參與者謹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