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威電影《黑豹》中,一塊從天而降的“振金”隕石,便讓非洲小國瓦坎達成為隱藏叢林的科技強國。而在現實中,那些外表黑漆的“天外飛石”,也有讓人為之瘋狂的“神奇效果”。
去年中秋節,雲南香格裡拉墜落的隕石,引發了一股“尋寶”熱潮。時隔不到一年,這相似的一幕又在西雙版納勐海縣上演,當村民在勐遮鎮曼倫村發現墜落隕石的消息擴散后,出於不同目的各路人士蜂擁而至,將隕石的價格“炒火”,目前已叫賣到1萬元1克。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任何商品隻要不違反相關法律,即便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就算所有者因此獲利頗豐,也都無可厚非。問題在於,隕石的法律地位還存在不少爭議之處。
若以尋常礦藏、自然資源視之,根據《憲法》《物權法》《礦產資源法》,其所有權歸於國家,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若以一般“埋藏物”視之,按照《物權法》規定,也應歸國家所有。所以,就算是發現隕石的“尋寶人”,也無權以所有人自居,任意買賣和炒作隕石。
但是,如果對表法條,隕石似乎又在法律之外。通常認為,隕石是地球以外脫離原有運行軌道的宇宙流星或塵碎塊飛快散落到地球,或其他行星表面的未燃盡的石質、鐵質、石鐵混合物質,在我國《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中,也將隕石列為“具有重大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質遺跡”,不過卻沒有哪一部法律,明確將這種“天外飛石”納入礦藏、自然資源的范圍。事實上,隕石“由天而降”,也很難歸入民法“埋藏物”之列。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立法未明的情況,也給“定紛止爭”帶來了不少困惑。之前,新疆17噸隕石權屬案重審,法院駁回了牧民朱曼要求當地政府返還隕石的訴訟請求,依據是原告“並沒能提供証據証明該隕石是屬於他們自己的”,而且“原告在2011年9月已收到了2萬元的看護費”,但並沒有像其他民事訴訟案件一樣,依法判定隕石的權屬。
事實上,這種立法“后遺症”更在法庭之外。近年來,在萬眾尋寶、瘋狂炒作下,民眾“極易被不法分子蠱惑,甚至有些老人一輩子積蓄都被騙光”。因為隕石“交易市場”十分混亂,許多具有科研和觀賞價值的隕石被盜取或外流。
權屬既明,紛爭乃止。在歐洲及美國,很早就明確了隕石的法律歸屬權,將隕石視為特殊無主物,可以先佔先得,明確由隕石歸墜落地點的土地所有人佔有。就我國立法而言,也應鏡鑒它山之石,盡快明確隕石的法律性質,決定是歸國家,還是個人所有,又如何對“發現者”給予獎勵和補償。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范隕石的管控,使之得到更充分更合理的利用,真正把這股炒作“怪燒”退下來。
(作者:劉婷婷,系空軍軍醫大學法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