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小區公共收益不是物業公司的私房錢

史洪舉

2018年06月05日07:52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小區公共收益不是物業公司的私房錢

  業主權利意識亟待覺醒,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主張權利,如要求物業公司公開相關賬目並加以審計,監督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近日,山東省政府發布《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收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決定的,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人民網6月4日)

  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也就是說,業主除對其購買的住宅享有所有權外,所有業主還對小區內的道路、外牆、電梯等公共設施享有所有權和管理權。同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現實中,很多小區均將公共設施委托給物業公司經營管理,業主並不直接參與。這導致很多人忽視了這部分收益,甚至認為應該歸物業公司使用。這樣的想法無異是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一些物業也借此模糊概念,蠶食公共收益。

  一些小區的公共收益相當可觀。如小區的電梯中有廣告、燈箱外有廣告、門禁杆上有廣告,在小區內搞促銷應支付場地租金,佔用公共車位要支付停車費。各種收入加起來顯然是不菲的數字。據報道,一些管理規范、業主委員會高度負責的小區會給業主“分紅”,這就是最好的例証。

  遺憾的是,給業主“分紅”的小區畢竟是少數,很多物業將自己視為小區主人,管理混亂,收費不透明,服務質量低,態度蠻橫,對業主發號施令,頤指氣使。在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上,拒絕接受監督,暗箱操作,將收益全部裝入自己腰包。

  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不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大型、成熟的商業小區越來越多,小區公共收益隨之增加,這些收益不該成為一筆任由物業操持擺弄的糊涂賬。對此,業主權利意識亟待覺醒,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主張權利,如要求物業公司公開相關賬目並加以審計,監督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而非物業“私房錢”,應作為常識被普及。理想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關系,應當是業主挺直腰杆、堂堂正正地行使權利,支配公共收益,而不是看物業臉色,被物業欺負。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