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應公開信息、從業禁止

沈彬

2018年01月16日08:17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應公開信息、從業禁止

  據報道,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日前對4名涉嫌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被告人不僅領到了刑期,還將被公開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証號、照片、年齡、性別和案由,並被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近年來,隨著社會對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視,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對性侵犯罪實施信息公開、從業禁止。比如,2010年,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聯合其他機關制定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2017年8月,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啟動了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限制從業機制。

  主動公示性侵犯罪人員的個人信息,是為了充分揭示性犯罪風險,讓社會(特別是未成年人家長)更積極地做好防范。但是,此舉也被稱為“不得已的正義”,有很大的爭議性。比如,有人認為主動披露性犯罪者的信息,侵犯了個人隱私,不利於他們回歸社會,反而加大他們對社會的仇視,產生更多的社會矛盾。

  應該說,這個制度的確存在一定法益沖突。但是,更應注意到性侵犯罪的特殊性,使之不能混同於其他犯罪。

  性侵犯罪的特殊性在於:第一,社會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達成了零容忍的共識。性侵害最純潔、最沒有防范能力的未成年人,屬惡劣犯罪,是全社會的道德極值。第二,性犯罪者有著嚴重的“成癮性”,必須實施特殊防范。實証研究表明,實施性侵未成年人的作案人往往存在著明顯的性倒錯、戀童癖、兒童性騷擾、兒童性虐待,而成癮性是對未成年人再次實施性侵害的主要驅動力之一。在2015年我國公開的案件中,一人對兩名以上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的佔28.2%。美國司法部的統計數據則表明,性侵案犯在釋放后3年內的再犯率是其他類型案犯的4倍。

  基於性侵未成年人的“不可饒恕”“成癮難愈”這兩個特性,很多國家選擇對性侵犯罪實施更嚴厲的二次防范手段。

  以美國為例,1994年的《雅各·威特靈法令》要求各州每年都要對犯過性侵罪的人員進行住址核實。1994年,7歲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的一名性犯罪分子綁架、奸殺,之后美國就推出了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會通過公眾網站、報紙、宣傳手冊或其他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監禁日期和犯罪事實等告知社區居民。

  此外,美國還提出了對有性侵兒童犯罪前科人員的住處進行限制,要求他們不能住在兒童集中的區域,比如學校、兒童日托中心。有的州甚至對罪犯實施“民事關禁”,將刑滿釋放的罪犯交由社會機構繼續對其實行監管,其實質是對危險的性暴力侵害犯罪人員與社會進行隔離。不僅是美國,英國、加拿大、南非等國也建立了性犯罪登記制度。

  所以,我國在這方面的試點也不宜太機械,要堅持未成年人權利優先原則,對性侵者的隱私權、再就業權做必要的扣減。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取舍。

  上海市閔行區對於性犯罪記錄人員實施“泛教師崗位禁入”,淮陰區披露性侵者的個人信息,都是有益的嘗試。但是也要看到,這樣的嘗試還是缺乏直接的法律支撐。刑法修正案(九)雖然規定了職業禁入制度,但那是針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並不能完全覆蓋所有性侵者。所以,相關試點還得加速,盡早取得經驗,拿捏到合適的政策尺度,才能上升為國家立法,這需要司法工作人員以及教育等部門共同努力。

   (作者:沈彬,系澎湃新聞網首席評論員)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