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過去20多年的司法改革實踐,如果想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使司法改革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還需在認識上、方法上等多個方面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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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況的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成績單”來看,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堅定不移地推進司法改革,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審判和檢察工作的質量、效率、司法隊伍能力素質和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提高,其成績值得充分肯定。
不過,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發言和此前有關部門開展的調研情況來看,在充分肯定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本輪司法改革仍然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不少最初的設計,依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比如,省級人財物統管制度,雖然讓法院檢察院減少了對地方黨委政府的依賴,但基層法院檢察院如果遇到臨時支出,需要報省級財政審批,繁雜的程序往往難以應對基層不斷變化的新情況。再比如,員額制改革加強了審判隊伍建設,使審判隊伍得到優化,但是在不少地方卻遇到了“案多人少”的新矛盾,等等。可以說,雖然司法改革成績有目共睹,但改革依然在路上,仍待進一步深化。
回顧過去20多年的司法改革實踐,如果想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使司法改革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還需在認識上、方法上等多個方面繼續努力。
首先是要建立科學的評價機制。科學的評價機制,不僅能及時地反饋、矯正和完善司法改革中的問題,讓改革少走彎路,還會增強民眾對改革的“獲得感”,從而增強司法公信力,為改革深入推進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當前,我們應鼓勵地位相對超脫的中立調查機構,遵循社會調查的一般要求,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律師、訴訟當事人、普通百姓等進行廣泛調查,對改革成效作出評估。隻有由第三方機構中立、有序地來評估評價改革成效,並及時向黨中央、全國人大、改革主導單位提出報告,才能讓改革的路徑、成效不偏離人民群眾的感受。
要勇於承認改革中的挫折和失誤。應當承認,前些年我們的一些司法改革措施,有的缺乏通盤考慮和中長期規劃,有的操之過急,有的不了了之。本輪司法改革推出的上百項措施中,雖然絕大多數是科學的,但也不能保証所有的措施都能達到預期效果。本輪改革中,不少涉及法律調整的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先行授權試點。但目前來看,並不是所有的試點都一定能成功或達到預期成效。個別經授權試點的改革措施,也可能會出現效果達不到預期的狀況,最高立法機關該終止試點的,應當及時終止。
還需要及時研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比如,法官員額制推行過程中又啟動了立案登記制改革,立案登記制改革使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增長,這導致“一方面是案件增長,一方面是法官數量減少”的矛盾在一些地方非常突出,如何緩解這一矛盾,就有待於出台新的配套措施。再比如,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檢察機關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就值得進一步研究,監察制度如何與司法責任制對接,也需要深入研究,等等。
要對改革的復雜性和長期性有深刻的認識。有的改革是觸及一些人利益的,現實執行中必然會面臨一些阻力和障礙,但有的障礙和阻力也並非完全“胡攪蠻纏”。比如,有關單位對進入員額的法院領導辦案數量提出要求,但執行過程中,有的領導行政事務纏身,無法滿足最低辦案數量要求,隻能挂名辦案,反而導致其他法官辦案負擔加重。類似問題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短時間內甚至難以徹底解決。對此,我們也要有清醒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