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小區公共收益不是物業的“私房錢”

史洪舉

2017年11月17日08:27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新聞觀察】小區公共收益不是物業的“私房錢”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據11月15日《南方都市報》報道,近日,江蘇蘇州高新區一小區業委會給大家發紅包,606戶業主共領到24萬元現金。原來,小區業委會和物業簽訂了協議,爭取到了小區的公共收益。而早在2015年,蘇州園區便有小區將126萬元公共收益,以物業補貼方式發給了業主。

  很多人都知道業主要交納物業費,如果拒不交納,很可能享受不到相應服務。而且,有時就算業主交納了物業費,也未必能享受到與物業費相當的服務。從這方面而言,小區給業主“分紅”的確是件稀罕事。所以,有必要普及這樣的常識,即業主對小區公共部分的收益享有分配權,物業及開發商不得侵佔。

  根據物權法,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換言之,業主除對其購買的住宅享有所有權外,還對小區內的道路、外牆、電梯等公共設施享有所有權和管理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現實中,很多小區均將這些公共設施委托給物業來經營或管理,業主並不參與此事。因此,很多人也就忽視了這部分收益,或者認為應該歸物業管理使用,與業主無關。這樣的想法無異於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一些物業也正是以此模糊概念,蠶食該部分收益。要知道,大部分小區的電梯中、燈箱上、門禁杆上都帶有廣告,除此之外,在小區內搞促銷特賣者還應支付場地租金,佔用公共車位也要支付停車費。各種收入加起來,應該是不菲的數字。

  遺憾的是,不少小區的物業都把自己當成了小區的主人,收費不透明,服務質量低,有的態度蠻橫,對業主發號施令。至於公共收益,更是基本裝進了自己腰包。事實上,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可以說,物業相當於業主雇佣的保姆、管家,業主有權決定物業費、小區公共設施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物業隻能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執行。

  隨著社會的發展,大型的、成熟的小區越來越多,小區公共部分帶來的收益隨之增加,這些收益不該成為一筆糊涂賬。這首先需要業主權利意識的覺醒,能夠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業主大會主張權利,如要求物業公開收入,對收入支出進行審計,並監督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其次,相關部門應注意宣傳普及業主是小區主人,公共部分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而非物業“私房錢”的常識。同時,要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追究其侵吞公共收益的法律責任,幫助、指導業主依法主張權利,讓業主不再隻負責交費而與收益無緣。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