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反行政壟斷,執法要有鋼牙利齒

張智全

2017年09月01日07:4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反行政壟斷,執法要有鋼牙利齒

  盡快補足目前反壟斷法隻賦予執法機關對行政權力濫用行為隻有建議權的立法短板,從法律頂層強化反行政壟斷的執法力度,無疑是開創反行政壟斷新局面的不二選擇

  8月30日,中國反壟斷法頒布滿十年。十年來,我國反壟斷的執法力度不斷加大,有效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但與反市場壟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政壟斷的反擊,執法卻一直走得磕磕碰碰,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監管力度不足的立法弊端已日益凸現(8月31日《法制日報》)。

  行政壟斷的實質是行政權力在市場中的濫用。行政權力的濫用,不但有違依法行政的基本法治原則,而且更容易讓行政權力介入市場,導致市場狀態發生扭曲,危害和弱化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破壞市場環境的公平。為防止行政壟斷對市場秩序的危害,世界發達經濟體無不通過立法對其予以嚴格限制。我國亦不例外,反壟斷法第32條對此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依法對行政壟斷果斷說“不”,顯然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必然要求。

  與一般的壟斷行為相比,行政壟斷因為行政權力的濫用,對市場秩序造成的危害更甚。鑒於行政壟斷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巨大危害性,我國反壟斷法實施后,執法機關查處了大量行政壟斷案件,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行政權力在市場上的濫用,但仍未從根本上扭轉行政權力介入市場的不良局面,迄今也鮮有行政壟斷行為遭受重罰的案例。追根溯源,筆者以為,症結在於反壟斷法的先天不足。換言之,反壟斷法本身的不完善,才導致了法律對行政壟斷行為的懲處陷入了“心太軟”的尷尬。

  綜觀我國現行的反壟斷法,雖然在專設的第五章對行政壟斷進行了規制,規制的范疇涵蓋了幾乎所有類型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但該法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力竟隻有建議權。這種建議權,盡管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最終執法機關隻能“督促”相關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門自我糾正濫用權力的行為。這無異於隔靴搔痒,其執法效果必然大打折扣。針對這一情況,2016年6月1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用列舉的方式亮出了18項審查標准,要求行政機關在政策出台前自我審查,確保不出現行政壟斷內容。客觀公允地講,國務院發布的這18項行政壟斷政策審查標准,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止行政壟斷,筑牢反行政壟斷的事前預防大堤。但需要指出的是,事前的預防須以事后的嚴格執法為依托。如果事后的執法對行政權力的濫用隻有建議權而沒有處罰權,那麼,強勢的行政部門必然會不把執法機關的建議當回事兒。有鑒於此,改變當前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行為“心太軟”的被動局面,讓反壟斷法真正長出“鋼牙利齒”,顯然勢在必行。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在反行政壟斷任重道遠的現實語境下,盡快補足目前反壟斷法隻賦予執法機關對行政權力濫用行為隻有建議權的立法短板,從法律頂層強化反行政壟斷的執法力度,無疑是開創反行政壟斷新局面的不二選擇。值得期待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8日在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時,刪除了與反壟斷法重復的內容,反壟斷執法的力度有望加大。一旦加大執法力度,那麼法律對包括行政壟斷在內的所有壟斷行為的打擊,有望跳出“心太軟”的尷尬,也會為全力圍剿貽害巨大的行政壟斷行為筑牢法律的基石。

(責編:黃雨(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