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據《北京青年報》報道,8月25日晚6時多,山東青島多位民警來到該市八大峽廣場東側的幾條馬路路口,擺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標識。從當晚開始,交警每天都將對這幾條道路進行分時段封閉,禁止機動車行駛,而供市民和幾個“暴走團”步行。此舉引發激烈討論。
沒那麼荒唐
對如此做法,有人認為交警“限行讓暴走團”屬於亂用權、亂作為,是對暴走團的無底線退讓和縱容,是對車輛通行權的侵犯。其實,大可不必這麼“上綱上線”。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據此,交警有在相關路段對車輛採取限制通行措施的權力,而“暴走團”具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基本特征,所以“限行讓暴走團”的法律適用並不牽強。其次,分時封閉的幾條路都是臨海“斷頭路”,不僅沒有公交車道,平時車流量也較少,況且該廣場附近各條道路間距離較近,一條道路被限行,還有其他道路可供通行,“限行讓暴走團”並不會給通行車輛帶來太多障礙和不便。
民眾的健身意識越來越強,“暴走”隊伍規模越來越大,在現有場地無法滿足民眾“暴走”需求的背景下,“暴走團”與車爭路在所難免。眼下交警從法律出發,在暴走人群的健身訴求和車輛通行權之間找到一個契合點,是一種積極探索,也體現了擔當意識,人們不應帶著對“暴走團”的主觀偏見刻意挑刺,而應多從建設性的角度來思考,多一點寬容,多結合社會效果下結論。 李英鋒
非長久之計
人的生命安全應該放在公共空間治理的首位來考慮,青島交警對部分路段限行,其初衷是為維護當地居民的生命安全。但為了保障社區居民健身,就需要封路限行,這到底是城市規劃與建設不合理導致居民沒有安全充足的健身場所的無奈之舉,還是在為一些“無法無天”不顧交通規則的“暴走團”埋單?不管是什麼原因,都暴露了公共治理存在的問題。
當地應先厘清關系,既不能一味偏袒“暴走團”,而無視了被迫繞行車主的正當權益,也不能不顧居民的健身需求與生命安全。對此,當地不妨在封路限行前廣泛征求民意,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前提下,尋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同時,也要認識到,就算封路限行有合理性,可公路畢竟是行車之地,每天出動警力封路限行的辦法,並不能成為常態化舉措。進而言之,公路與公共健身場所不應是“犬牙交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錯綜復雜關系,而應該是各行其道,互不干擾。如何讓公路和公共健身場所回歸其本來屬性,讓車輛與居民之間的權利邊界涇渭分明,讓雙方互不侵犯,這才應是努力的目標和方向,也才是解決問題的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