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建立“國家公園”會遇上哪些難題

宋金波

2017年07月27日08:44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建立“國家公園”會遇上哪些難題

  日前,《祁連山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獲審議通過。媒體報道稱,試點方案的通過能以“極速”形容,從提出構想到審議通過不足半年時間,足見祁連山生態環境保護之緊迫性。

  截至2014年底,全國已建立自然保護區2729處,此外還建立了國家地質公園240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225個、國家級森林公園779個、國家濕地公園429個,分屬林業、環保、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以林業為主)。這些保護地的規劃建立過程,幾乎都有利益博弈的影子,以至於一個地方,挂了幾塊牌子,以平衡各方利益。

  這種局面要不要改?要改。但是,肯定不是改一個名字,或者把一堆名字收攏到一處就能行的。

  我曾負責並執筆羌塘和雅魯藏布大峽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后來在國家林業局也看到很多自然保護區規劃文本,其中包括我負責完成的幾個濕地國家公園、國家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

  這些不同名目規劃所體現的不同保護地的功能、分區、設計,甚至預算,都大同小異,除了個別純粹的旅游區,幾乎連總規的篇目格式都可以直接拷貝。這不僅是因為相關文本規范很接近,也是一種必然:在中國,值得開發、值得觀賞的自然景觀,很少不需要在自然生態上予以保護﹔與此同時,在需要保護的地方,又很少不面臨開發的壓力或誘惑。

  不同的保護地本身不是改革的對象,改革需要改變的是“政出多門,九龍治水”。比如,既有跨部門協調機制是否有效?如果無效,可以有怎樣的創新?這種體制創新,是在政府內部,還是由各地區深改小組直接介入?更大的跨省區合作協調,之前沒有協調好,之后靠什麼形式的創新協調?這些問題,恐怕不是地方部門能撬動的。

  目前國家公園體制總體的改革思路,是超越部門利益,通過更高的統一決策節點予以管理。某種程度上,是管理權力的上交和集中。這似乎也是國際保護地管理的一個趨勢。

  不過,僅僅是將管理的權限集中與上交,也不足以稱為創新。比如在相關部門之上,沒有一個更有力更全面的管理環節嗎?也是有的。當年一些地方的保護區或林區,與當地政府幾乎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保護機構“統管”到這種地步,按理應該效果更好了吧?顯然不一定。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出了什麼問題,比如在保護區裡開礦,更難被發現處理。

  “九龍治水”只是形式,任何一種保護地管理體制的特點,都取決於其功能設定和背后利益相關方。內在問題沒改變,即使管理權上交統管,由於仍然要顧及相關利益,依然面臨“改不動”的風險。

  中央提出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是以建立國家公園為改革推手,完善我國保護區體系,解決目前的地域分割、部門分治,“多龍治水”的難題。所謂體制創新,既要有自己的新辦法,也可以借鑒別人的老辦法。但要做到不照搬,就需要充分考慮國情的不同。

  以美國為例。美國國家公園也算中央集權型管理體制,由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國家公園管理局主導管理工作,形成以“國家公園管理局—地方辦公室—基層管理局”為主線的垂直管理體系,地方政府無權介入。有關國家公園的政策和法律條款,則由社會各界向美國國會發起提案,提案通過后即成立。

  但是,美國社會在保護地管理上,容納多種所有權機制,包括私人領地保護。與之對應,在中國,幾乎所有自然保護都要政府來管。

  其次,美國的國家公園不以營利為目的。美國國家公園每年游客量達2.5億至3億人次,門票收入卻不到1億美元,也就是說每人每年僅花費40美分(約合人民幣2元6角)。

  美國國家公園的管理費來源於國會撥款,國家公園管理局從不給各個公園下達創收指標,以防止公園借口搞開發項目。在中國,這就屬於政府包辦,不僅管事,還要出錢。又是老問題。

  最后,美國關於國家公園以及其他保護地的立法相當多,而中國至今隻有一個《自然保護區條例》。這些法律當然是超然於管理機構或組織之上的。由於普遍的執法環境差異,即便是現有《自然保護區條例》,也難以認真執行。

  這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一方面,法定管理機制簡單,造成執法剛性不足﹔另一方面,執法普遍難以落實,又使保護管理容易走偏。其實在國家公園之外,美國保護地管理的差異性和多樣性可能比中國更強。但由於首先保証了在組織之外有法律作為“最高限制”,減少了人為因素造成的混亂和弊病。

  國家公園管理,也有賴於成熟的社會自我組織和管理,以及全社會包括公共輿論的監督。開發與保護,收權與放權,在自然保護中乃至更多領域,都有“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老問題,一頭獨大增加管理系統性風險,“多龍治水”降低效率……

  這樣看來,“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還真不是一個小的技術問題,配得上“改革”這個大題目。《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特別強調:“試點的並非國家公園這一實體,而是國家公園管理體制”,應該也是為了避免“國家公園一窩蜂上馬”,徒有虛名與器物,遺漏制度與思想。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