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多方參與才能治理天價救援

堂吉偉德

2017年07月19日08:2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多方參與才能治理天價救援

  飽受詬病的天價救援,如同“挾尸要價”一般,早已成為尾大不掉的頑疾。採取有效措施治理,既是公共責任的要求,也是治理智慧的體現

  1500元、9600元、42000元,這是一輛事故車在河北省黃驊市高速救援公司老板王月明手中自行倒貨、停放一夜和接受救援分別需要支付的費用。0元、800元、10860元,這是記者按照《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准》估算得出的上述三種情況所需支付的救援費用(7月18日《京華時報》)。

  治病當問症。高速天價救援頑疾滋生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利益關聯下的壟斷。雖然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下發的《關於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要將行政行為和救援服務工作嚴格區分開來,實行救援的社會化,防止行政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以斬斷高價收費的利益鏈條。不過,在技術性要求的門檻下,目前高速公路拖車公司都以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參與,做的是行政性壟斷的“獨家生意”。表面上,救援公司是社會化的,然而誰有資格救援,誰能進入高速路進行救援,卻是政府相關部門說了算。

  所謂的市場化有變相行政壟斷之嫌,並為利益尋租創造了條件。再加上“市場定價”這個馬甲,救援價格如同脫缰的野馬就不足為奇了。怕就怕以偽市場化的方式,相關部門和公司進行著壟斷經營,用以制約天價的機制反而成了最大的推手。找不准關鍵,打不准“七寸”,民意再沸騰、輿情再洶涌,也解決不了問題。筆者認為,救援回歸公益才是正途,如何遏制不當利益的滋生,還得從約束手段的有效性上下手。

  一者,市場定價不是放任自流的理由。作為物價部門,對於市場化定價依然有嚴格的管控和約束職能,對定價的合理性有審查責任。一方面,對於高速救援服務的收費標准要結合成本因素進行審查,並明確一個最高利潤界限﹔另一方面,對於違反定價機制和收費標准的亂收費行為,應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高速天價救援已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何以鮮見有關部門採取行政處罰措施?

  二者,技術要求不是行業壟斷的馬甲。要實現救援的社會化,應進行充分開放渠道,既要廣泛培育專業化的救援公司,又要在資格准入上放活。技術要求是最大的利潤條件,也是最高的准入門檻。確定資格確實可以採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但如此很容易形成壟斷格局。若是在資格准入上全面放開,比如隻對救援公司的資格進行審查,而不採取指定或者數量限制的方式,凡是符合條件的都可以參與,則行業壟斷的格局必然打破。

  三者,三方參與才是解決問題的出路。由保險公司或者第三方的專業組織參與,而非行政部門的主導,應是擺脫利益約束的關鍵。發生交通事故后,救援公司不要由交通部門來提供或者指定,而是讓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三方公司參與和指派。如此,資源壟斷的空間就會壓縮,保險行業相對激烈的競爭態勢,也會讓緊急救援服務的市場化水平得到提升。

  四者,權利申訴是有效監督的手段。對於救援天價收費行為,正是大多數人的默認與配合,才使得不法者更加有恃無恐,低風險和高回報的反差,也會加劇行業亂象的固化。被救援者若是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採取向行政部門舉報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既可以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又能形成實質性的監督能效,對遏制亂收費亂象具有促進作用。

  總之,飽受詬病的天價救援,如同“挾尸要價”一般,早已成為尾大不掉的頑疾。每一起天價收費不過徒增了行業管控失范的原罪。採取有效措施治理,既是公共責任的要求,也是治理智慧的體現。

(責編:劉琨(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