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產(?∼前522年),又字子美。因是鄭穆公的孫子,所以又被史書稱作公孫僑。子產是春秋時期鄭國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堪稱“春秋第一人”。子產還是鄭國的改革家,他在鄭國為相數十年,全力推進改革,政績顯赫,建樹頗多。其中,“鑄刑鼎”是子產改革的一件標志性事件,也是他一生中最偉大的貢獻之一,由此打破了古代中國的法律秘密主義。
公元前536年,子產把懲治犯罪的刑律鑄在金屬鼎上,將鼎安置在王宮之外,人人可及,以此向全國老百姓公布刑法。“子產鑄刑鼎”,是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動,讓法律從“秘密主義”走向“公開主義”。這在當時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舉措。
國家政治在未有法典之前,大都經歷過一個秘密法的時期。那個時候,法律僅僅為少數人掌握,老百姓無權獲知其內容。春秋時期,上層貴族社會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有利於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制的恐怖和神秘感。法律秘密主義顯然是一種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的古老專制遺跡。
子產決心打破這種蒙昧。他在已有刑法基礎上,主持修編了三種刑法,並把刑法一並鑄於大鼎公諸於世,讓老百姓明白法與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會得到什麼樣的處罰,這無疑是進步的法治理念。
在“法不公布不為法”的今天,將法律公布於眾是再自然不過的事。可在2500多年前,將法律公布於眾卻掀起軒然大波。子產“鑄刑鼎”公布和固定法律,無疑撼動了當時的貴族特權,於是遭到很多貴族反對。晉國大夫叔向派人給子產送了封信,開頭就說:“開始我對您的執政抱著很大希望,現在完了!”接著說:“從前那些聖明的君主治理天下,都是衡量事情的輕重來判罪,不制定刑法。老百姓一旦知道法律,就會對上不恭不敬,就會產生爭奪之心,拿著刑法作根據,一字一句都要爭個明白,觸犯法律的案件會更多,整個國家就很難治理啦!”叔向還說:“夏朝有違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了《禹刑》﹔商朝有違犯政令的人,就制作了《湯刑》﹔周朝有違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了《九刑》。這三種法律,都是在王朝統治的晚期才出現的。我聽說,國家將要滅亡,必然多訂法律。您現在輔佐鄭國,忙著制定刑法,還要鑄在鼎上,在您活著的時候,鄭國恐怕就要衰敗了吧!”
子產頂住了所有的壓力,強推“鑄刑鼎”,最終被社會所認可。子產執政的第三個年頭,改革初見成效,百姓從中獲得實惠。鄭國流傳著一首歌謠:“我們有子弟啊,子產來教導﹔我們有田地啊,子產幫我們把產量提高﹔要是子產死了呀,有誰還能像他這樣好?”另有一詩贊美道:“鄭國子產鑄刑鼎,改革三年國漸興,代表先進生產力,回望前朝賽管仲。”
在成文法律公開的潮流推動之下,晉國在子產“鑄刑鼎”之后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鑄在鼎上,向社會公布了。如果說鄭國子產“鑄刑鼎”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動,那麼,晉國趙鞅“鑄刑鼎”,則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法治的最大特征之一是“可預期性”,即讓人們可以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從而使社會走向有序,讓人們有安全感。而要實現法治上的“可預期性”,第一必須做到將法律規則公開,讓人人知曉,這樣才能使人們根據法律規則評判行為的對錯,進而推測行為的后果﹔第二是公布了的法律規則必須穩定,不能朝令夕改。否則,不穩定的規則導致社會秩序的不穩定,在法律規則中生活的人們便無可適從。子產“鑄刑鼎”正好符合上述兩大要求:一是公開,將刑法鑄刻在金屬大鼎上,天下百姓人人可以閱知﹔二是穩定,將刑法鑄刻在金屬大鼎上,無法隨意修改,增強了法律規則的穩定性,從而強化了法治的“可預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