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日前明確提到嚴懲“老鼠倉”等証券期貨領域犯罪是2017年的工作安排之一,証監會在新聞發布會上提及 “老鼠倉”就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行為”。
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條中增設了第四款,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一款則是關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對於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立法雖然給“老鼠倉”設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如何適用法律進行科學定罪量刑產生了極大的爭議,問題就出在《刑法》第180條所增設的第四款關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隻規定了“情節嚴重”這一量刑檔次,依該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新增的法條沒有明確規定何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於是有人本著“罪刑法定”的原則,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最高刑隻為5年有期徒刑。
最為典型的是博時精選股票証券投資基金原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因情節嚴重、特別嚴重之爭,引發三級檢察院抗訴,最高院再審后認定馬樂的行為是情節特別嚴重,之前被判緩刑不當,結合其有法定減輕、從輕情節后改判3年實刑。盡管該案塵埃落定,但由於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相信情節之爭還會繼續,這就是法律規定不明確,讓人產生了不同的理解,最終導致浪費司法資源、不能精准打擊犯罪。嚴懲“老鼠倉”,立法先行,期待相關配套司法解釋盡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