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個人信息不容侵犯

許昔龍

2017年03月24日09:32  來源:北京晨報
 
原標題:個人信息不容侵犯

日前,常被外地一家小額貸公司的電話所驚擾,原因是該地的一同事在向小額貸公司借款時,緊急聯系人的名字與手機號均留了我的,當他無力還款玩“失蹤”時,小額貸公司自然就聯系我,希望我通知他並催促他還款,而這位同事的做法,事先沒有征求過我任何意見。我的這個遭遇算是個案的話,那麼房產中介、各種推銷的電話想必大家都司空見慣,可以說,對個人信息的各種不當利用,已到了泛濫的地步。更有甚者,山東准大學生徐某因個人信息被詐騙分子所利用,被騙走9900元后傷心欲絕而導致心臟驟停離世,所以有法學專家說這已成為公害,一點也不為過。

所幸的是,剛通過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意味著我國公民個人信息權將首次成為獨立人格權寫入《民法總則》,這將震懾侵犯個人信息權的行為,受害者在進行維權時,也有明確的法律武器作為后盾。

除承擔民事責任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后,還會上升為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悉,最高法將適時發布相關司法解釋,這將大大提高打擊該類犯罪的精准度。

總之,個人信息權作為獨立人格權被基本法所確立,意義非凡,也為《個人信息保護法》出台打下基礎,法網恢恢,任何違法行為均將付出代價。

(責編:楊建楠(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