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幾年來,隨著我國城市的不斷擴容及人口的逐漸增加,高層住宅也越建越多,與此同時,環境噪聲的污染也成為了高層住宅小區居民投訴的主要熱點,在各類噪聲中尤其是地下室水泵噪聲已成為重中之重。
大多數開發商為了節約樓房建造成本,不顧行業規定,多將水泵房設在樓房地下一層。由於水泵房內多台水泵同時或交替運行,而產生不規則的、間歇的、連續的噪聲。水泵噪聲又屬於低頻噪聲,其特點衰減緩慢、聲波較長、其衍射波能輕易繞過障礙物,直接作用於人體。因此,低頻噪聲給居民帶來了極大的健康隱患,如失眠多夢、煩躁焦慮、心慌氣短、頭暈無力、反應遲鈍、記憶力減退、神經官能症、心腦血管疾病等等。
居民買房時就應注意,特別是購買三層以下的居民,應該注意考查地下室是否有水泵房,如有,就要注意水泵房內是否採取了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必要時,可先請專業人士到欲購房內進行檢測,以免住后再發現,為時已晚。而一旦發現噪聲,應盡早維權。對於已經購買且正在受到噪聲侵擾的居民,為避免身體遭受更大的損害,應尋求法律保護。
最為關鍵的是,立法機構包括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完善立法,制定強制性規定,且應標准統一。我國現有的《住宅設計規范》雖規定了水泵房不宜設置在住宅主體建筑內,但非強制性規定,且文字規定偏於寬鬆、舒緩﹔《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制定的標准又與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8年聯合發布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准》關於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標准存在差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曾出現過同案不同判決的尷尬。
筆者認為,住宅設計本應以人為本,不應給房屋建造者留任何空間,即應規定“水泵房不得設置在主體建筑內包括地下室”,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噪聲源。關於噪聲標准及噪聲檢測方法也應有統一的規定,避免法院適用法律不一致,減少受害者維權的艱辛。
殷元紅(著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