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修復環境就得由損害環境者買單

錢夙偉

2017年01月23日08:27  來源:北京晨報
 
原標題:修復環境就得由損害環境者買單

  如果修復費用由損害環境者買單,則意味著損害環境者將得不償失,甚至有可能因此連帶著賠上所有合法賺得的家財,不僅惹牢獄之災,還有可能傾家蕩產。因此,於遏制污染,誰破壞環境誰買單,已經是勢在必行。

  公共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誰來負責?由誰追責?浙江省紹興市除追究損害環境者的行政、刑事責任外,還追加了“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賠償條款”——當企業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時,向企業索取用於替代修復的貨幣賠償。這一做法,破解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1月22日《人民日報》)

  如果隻追究損害環境者的行政、刑事責任,如此風險成本顯然太輕。當損害環境者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已經賺得盆滿缽滿,幾個罰款,或只是九牛一毛,即便吃幾年官司,但既然“出來后”還有萬貫家財在,也不足以對損害環境者有多少震懾作用。實際上,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將有可能無法修復,因此將貽害子孫。即使修復,付出的成本,也將無數倍於靠污染贏得的效益。

  顯然,“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是不公平的,實際上,於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和個人,也正因此甚至把排污當作一條生財之道。而如果修復費用由損害環境者買單,則意味著損害環境者將得不償失,甚至有可能因此連帶著賠上所有合法賺得的家財,不僅惹牢獄之災,還有可能傾家蕩產。因此,於遏制污染,誰破壞環境誰買單,已經是勢在必行。

  然而過去,公共環境損害隻能對應公益訴訟制度,原告隻能是公益組織。由於公共生態環境損害缺乏主體追責人,或者責任人不明確而無處追責,常常導致受損的環境無法得到及時修復。也因此,讓損害環境者得以逃脫修復的責任,不必承擔任何修復費用。

  紹興大膽試點“污染損害賠償修復機制”,建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司法銜接、資金使用管理和生態修復等制度體系,確定由環保局作為索賠主體,與企業進行索賠磋商,磋商失敗再進入訴訟程序。而以磋商為首選程序,既不失污染損害賠償的底線,也大大節省了司法成本。

  為使生態得到及時修復,紹興還加強建設相關配套措施——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用賬戶,資金來源除污染主體賠償金外,也接受社會各界自願捐贈。如果找不到責任人,可用賬戶資金予以修復。這樣,可以做到發現一起,及時修復一起。這其實也是污染損害賠償修復機制的應有之義,即一旦環境被破壞,修復,無論如何都高於一切。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