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參保人員“被延退”損害政府公信力

孫曙巒

2016年12月29日09:51  來源:揚子晚報
 
原標題:參保人員“被延退”損害政府公信力

  2000年,唐山個體戶王麗嵐接觸到“居民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隻要達到50歲法定退休年齡,連續繳費15年,可享受養老保險。參保滿15年后,她被告知,由於“政策變動”,退休年齡被延至55周歲。

  原本說好50歲就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現在卻變成了55歲,這巨大的變化,不僅令參保人員無法接受,也令旁觀者為之愕然。5年的延退,意味著參保人員巨大的經濟損失﹔這種損失,擱誰身上都難以承受。

  那麼,唐山地區為何要將“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從50歲延遲到55歲呢?

  1998年河北出台規定,制定了“女工人50周歲退休”的標准。河北直到2006年才出台退休年齡明確為55周歲的細則。這就意味著,若是在2006年以前參保,“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就是50周歲。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唐山市人社局隻能規定2006年以后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為55歲,至於在此以前參保的,人社局還應當按照當時的承諾,在參保人員50歲時為她們辦理相關手續,讓她們能夠按月領取養老金。但現實是,明明在2006年以前參保,那些已滿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卻不得不“被延遲退休”。

  養老金是老人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能夠讓老人“老有所依”。可如今,退休年齡一下子延遲了五年,她們的基本生活誰來保障?更重要的,“50歲退休”是當時政府部門的庄嚴承諾,如今卻被全面推翻,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何在?“人無信不立”,政府部門更是如此啊。

  時代在發展,社會在改變,而政策同樣也會有變化,但無論政策怎樣改變,政府部門的承諾應當兌現。針對參保人員“被延退”這件事,河北省人社廳一名人士說得好,“如果能劃分一個時間段,對2006年之前和之后的,按照新人新政策、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實施,就不會有現在的情況。”果如此,參保人員的權益得到保証,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得到維護。期待如此雙贏的局面,能夠早日出現。

  (江蘇 孫曙巒)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