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以實名制重塑網絡公序良俗

張智全

2016年12月15日09:12  來源:北京晨報
 
原標題:以實名制重塑網絡公序良俗

  任何商家如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都必須為自己的市場營銷行為提供信用背書。隻有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信譽和品牌。這套市場營銷法則同樣適用於網絡表演。

  文化部日前制定並印發《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要加強對表演者的管理,應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証件進行實名注冊。(12月14日《京華時報》)。

  伴隨網絡直播的橫空出世,網絡表演也成了不少人輕鬆“快速致富”的首選。然而,由於監管的滯后,不少網絡表演者為尋求最大的利益,不惜鋌而走險,無視公序良俗,以淫穢、暴力、色情、野蠻、粗俗的內容博取公眾眼球,致使網絡表演野蠻無序生長,成為危害網絡表演行業健康發展的一大毒瘤。

  網絡表演不是表演者的自娛自樂,而是面向大眾的表演行為,必須遵循公序良俗。沒有實名注冊制的約束,表演者完全可以不必擔心自己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會被查處。這種心態的滋生,又會進一步助長表演者鋌而走險的任性沖動。在此種語境下,強化網絡表演的實名注冊監管的意義,也就自不待言。在這個角度上,文化部印發《通知》要求網絡表演者必須進行實名注冊,可謂捏住了遏制惡俗網絡表演的“七寸”。

  實際上,網絡表演者提供的表演,與商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沒有本質區別,具有典型的市場營銷屬性。眾所周知,任何商家如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都必須盡責盡力地為自己的市場營銷行為提供信用背書。隻有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信譽和品牌。尤其是當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發生后,商家更應該為消費者尋求問題的解決提供准確的追溯來源,從而贏得消費者信任。

  毋庸置疑,這套市場營銷法則同樣適用於網絡表演。網絡表演者隻有為自己提供的表演提供信用背書,才能真正在利益的博弈中贏得信任,否則,就隻能是自斷后路。故此,讓網絡表演者通過接受實名制監管,實乃題中之義。因為在實名注冊制的監管下,表演者任何不規范的表演行為,都可准確追溯來源,從而讓其付出應有的代價,這無疑有助於網絡表演公序良俗的重塑。

  當然,網絡表演公序良俗的重塑,是一項系統工程,僅憑一個實名注冊制是遠不夠的,還需要在標本兼治的其他各個方面持續發力。但不可否認的是,網絡表演實名注冊監管制度,是能夠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的,隻要配合其他行之有效的舉措,網絡表演公序良俗的重建也就指日可待。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