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執法者“不服法”的強硬何來

歐陽晨雨

2016年12月02日08:39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執法者“不服法”的強硬何來

  違法就是違法,再特別的身份,再特別的理由,都不能游離於法律之上。執法者“不服法”,可以看作是一面鏡子,折射出來的,是一道讓人不安的特權寒光。

  警察被警察執法,“大水沖了龍王廟”?非也。據報道,11月28日,甘肅平涼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一民警駕駛一輛套牌車在陝西寶雞被交警查扣。事發第二天,甘肅幾名民警大鬧寶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西寶中隊,宣稱是“為了辦案方便才懸挂‘陝V’牌照”。記者電話採訪崆峒公安分局一朱姓局長時,卻遭到對方威脅恐嚇。昨天,平涼市公安局官微發布消息稱,該局已成立由局領導任組長,紀檢、督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工作組,對事件展開調查。

  不可否認,在一些公安部門的執法辦案過程中,為了不被違法犯罪分子發現,確有“化裝易容”、偽裝車牌的客觀需要。如果交警部門故意“揪”住不放,則有錯漏或放縱犯罪分子、影響辦案的可能。問題在於,具體到此事,這項“執法”到底妥不妥當,接受“執法”的一方,態度究竟合不合適。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行為。“執法辦案需要”固然是一個正當的“免罰”理由,但前提條件必須是,要有真實可信的証明,而不能挂在嘴上當“通行証”。

  從報道情況看,在交警部門的查扣執法中,有關辦案人員只是作“口頭回應”,並未當場拿出懸挂套牌系辦案之需的“官方証明”﹔即便事后去“接受處理”,也沒有補充提供。既然沒有証明,就無法辨別真偽,隻能認定是“違法在先”,寶雞交警當然可以依法查扣。

  而且,從查扣過程看,當地交警也是遵照執法程序,進行布點設卡,並沒有故意針對“辦案一方”,也沒有什麼出格之處。而且,鑒於在辦案期間,當地交警還允許辦案警察在執行完公務后,再來接受處理。由此觀之,寶雞交警的執法過程,於法於情於理,恐怕都沒有不妥。

  反觀“辦案方”,卻形成了鮮明對照,“進來后卻氣勢洶洶,在辦公區域大吵大鬧,沒有一點虛心接受處罰的意思”,“如果不是西寶高交中隊保持了克制與冷靜,很有可能發生沖突事件”。從媒體提供的採訪錄音看,朱姓局長還有“嚇唬記者”的表現。如此看來,他們對於異地被“執法”是不夠合作的,至少沒有把自己當成“被執法者”。

  違法就是違法,再特別的身份,再特別的理由,都不能游離於法律之上。況且,作為執法者,理應具有更高的法律素養,帶頭遵法守法服法。這種執法者“不服法”的強硬態度,可以看作是一面鏡子,折射出來的,是一道讓人不安的特權寒光。但願當地公安局能夠深入嚴肅調查,給社會和公眾一個滿意的答復。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