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起個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為“不証自明”。要求給離世近百年的人開具“死亡証明”,有關部門看似謹慎、負責,實則是在推卸責任,究其本質還是沒把群眾放在心上。
讓年近七旬的老人為離世近百年的祖父母開“死亡証明”,聽起來匪夷所思,卻真實發生在宜昌市民徐義清身上。為了把父母生前的房產繼承過戶到自己名下,從去年3月開始,他先后到當地公証處、社區居委會、派出所、法院尋求幫助,但折騰一年多,事情仍沒辦成。
父母沒留遺囑,徐老漢要繼承這套房產,至少要証明兩件事情。一是父母已經去世﹔二是其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或者不存在別的繼承人。《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理論上,父母的繼承人包括徐老漢和他的兄弟姐妹以及他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為了排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繼承權,就需要証明他們已經死亡。表面看,相關部門要求徐老漢開具祖父母的“死亡証明”,似乎於法有據,事實上卻讓他陷入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之中。難道開不出祖父母的“死亡証明”,就沒辦法繼承父母的遺產嗎?難道法律真就這樣不通人情事理嗎?
其實不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証証明。根據徐老漢及其父母的年齡,再加上日常生活中能活到一百三四十歲的人實為罕見,完全可以直接推定其祖父母已經死亡。也就是說,在這起個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為“不証自明”。
要求給離世近百年的人開具“死亡証明”,有關部門看似謹慎、負責,實則是在推卸責任,是對法律的機械理解,究其本質還是沒把群眾放在心上。為治理群眾“辦証多、辦事難”問題,去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奇葩証明”亂象有所改觀,但仍然在一些地方、一些領域頻現,繼承領域便是其中之一。
生活中,逝者留下遺產是常態,但國人還沒有留遺囑的習慣,這使得很多人要像徐老漢這樣通過“法定繼承”乃至訴訟來繼承遺產。繼承領域的“奇葩証明”無疑給公眾帶來極大的不便。消除奇葩証明,不妨從繼承領域開始。
首先,要清除不必要的証明,對於一些不証自明的事情,不能再要求群眾提供証明﹔其次,要清除不必要的重復証明,一份証明能夠解決的事情,不能要求群眾再提供其他証明﹔再者,要減少群眾証明的程序與成本,通過信息公開、一站式查詢等措施,讓群眾少跑路﹔最后,要實現一証多明,通過各職能機關的信息資源共享,逐步實現群眾隻要拿著身份証就能証明各類相關信息。實際上,其他領域奇葩証明的消除之道,也莫過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