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開發“小馬雲”商業價值當心觸法

葉 泉

2016年11月23日09:1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開發“小馬雲”商業價值當心觸法

  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當遇到未成年人這個群體的時候,都必須有一點基本的法律意識,這是一個受法律特殊保護的群體,別一不小心就觸了雷

  投胎是個技術活兒,長成什麼樣也是個技術活兒。最近,江西吉安農村的一個窮孩子因為長了一張“馬雲臉”,就火得一塌糊涂。每天趕到嚴輝村想和“小馬雲”拍照並親密接觸一把的人絡繹不絕。

  如果僅僅只是想拍張照片,那問題還不是太大,隻能算得上是騷擾,隻要“小馬雲”的監護人不報警,這些人頂多被斥為淺薄、討厭。但事實上更多的人並不只是想拍張照片而已。有媒體報道稱,個別網絡公司開始直播“小馬雲”的日常生活,還有一些公司想把“小馬雲”帶走,搞什麼“公益募捐”,更有商人想要使用“小馬雲”的肖像,正准備和孩子的父親簽合同。似乎越來越多的人從最開始只是覺得好奇和有趣,到現在已經發展成了准備開發和消費“小馬雲”的商業價值了。

  在這裡,我們不能不提醒一句,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傾向,很有可能會踩到法律的紅線。“小馬雲”不是鳳姐,不是“犀利哥”,不可能由著一些人、一些商業機構去瘋狂消費。因為“小馬雲”隻有9歲,還是未成年人。在任何一個國家,未成年人都是一個十分敏感的群體,他們受到法律最嚴格的保護,當然中國的法律也是一樣。

  首先,我國的廣告法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想利用“小馬雲”的肖像去賺錢的人就別想了。其次,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等等。

  雖然我國的法律沒有直接說不允許開發未成年人的商業價值,但是所有利用未成人賺錢,或者打著“公益”“募捐”“直播”等旗號為個人或者企業牟取商業利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如果有人敢於試法,相信一定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現在確實有很多人在打“小馬雲”的主意。比如說被媒體報道出來的“快手主播”意圖包裝“小馬雲”進行直播,還想三七分賬,事實上它已經踩線了,僅僅是被封號處理都嫌太輕,再走下去,不僅賺不到錢,而且可能會賠死。

  對未成年人,我國的法律還明確規定了保護的責任主體,監護人、學校老師以及各級政府組織、司法機關都有義務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現在隨著“小馬雲”的意外走紅,各方面也都加強了對他的保護力度。他的父親每天要接送他們兄弟倆上學,基層政府也加大了對“小馬雲”的關注,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帶走“小馬雲”。

  當然,這只是對“小馬雲”保護的一部分。作為一個未成年人,無端受到過多的媒體關注和一些閑人的騷擾顯然不利於他的健康成長。一些人或者一些企業打著“關心”的旗號每天去攪擾一個孩子平靜的生活,會給他的自我認知和價值觀的形成造成混亂,從保護的角度出發也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採取一些更為有力的措施,以減少這種騷擾。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四大基本權利,其中之一就是受保護權,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未成年人立法都是依據公約的這一規定制定的。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當遇到未成年人這個群體的時候,都必須有一點基本的法律意識,這是一個受法律特殊保護的群體,別一不小心就觸了雷。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