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工傷認定還需解“48小時之限”

王軍榮

2016年11月17日09:44  來源:北京晨報
 
原標題:工傷認定還需解“48小時之限”

  工傷認定事關職工的權益和尊嚴,工傷認定的標准顯得至關重要。認定標准過鬆,可能會導致有人“騙”工傷賠償,加重企業負擔﹔而認定標准過緊,則缺失法規的人文關懷,影響職工的權益。

  江蘇省人社廳近日下發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明確細化。意見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傷。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11月16日《中國青年報》)

  一直以來,對於“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傷”爭議很多。據報道,王某是某電子公司的操作工,每天上班之前都會將兒子先送到位於家和學校之間的公交站,然后再上班。2015年,王某像往常一樣先送兒子到公交站的路上被一輛小轎車撞傷。該公司提出,他是在送孩子上學的路上被車撞的,不能算工傷﹔羅女士是北京市某包裝材料制品公司的員工,她的居住地和公司分廠一牆之隔。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送孩子上學后回單位上班途中,羅女士遭遇了車禍,人保局認定為這是工傷,但是用人單位不服。

  江蘇的“意見”實施之后,諸如此類的問題就解決了,這也意味著職工的權益得到拓展。不過,相比於“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傷”爭議,還有一個更大的爭議,即“48小時之限”。

  在深圳打工的程女士上班時間猝死,在醫生已經宣布其腦死亡的情況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棄,堅持搶救。在搶救超過48小時后最終無果,該女子不幸離世,但卻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理由是按照現行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的確,按照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搶救超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

  工傷認定事關職工的權益和尊嚴,工傷認定的標准顯得至關重要。認定標准過鬆,可能會導致有人“騙”工傷賠償,加重企業負擔﹔而認定標准過緊,則缺失法規的人文關懷,影響職工的權益。對於“搶救超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規定,應該盡快修改,不要讓死者家屬陷入“要賠償”還是“要命”的兩難選擇。

  工傷認定要著眼於保障職工的權益,要最大限度體現人文關懷。顯然,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傷走出了關鍵的一步,而對“48小時之限”的修改則更為重要。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