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電訊:解雇雇員不是一件隨隨便便的事

張雪飛(新華社駐巴黎記者)

2016年09月01日09:10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原標題:解雇雇員不是一件隨隨便便的事

在法國看到蘭州女教師因患癌被學校開除的新聞,感到非常震驚。如果這位教師在法國高校工作,可能是另一種命運:法國如今已建立一套較為嚴格的勞工保護制度,保護勞動者尤其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不僅讓勞動者有權在寬鬆的環境中安心工作,在遭遇不公正的對待時,法律還賦予勞動者說“不”的權利。

法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期限、訂立以及解除等各個方面,都有十分詳細的規定,這為明確勞資雙方權利和義務奠定了基礎。在法國,勞動合同通常不設定期限,即一般情況下雇主和雇員之間簽訂的都應當是沒有固定期限的長期勞動合同。雖然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能保証雇員一輩子不丟飯碗,但《勞動法》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都有系統性的細化規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雇主濫用權力、任意解雇雇員的情況發生。

法國《勞動法》把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因個人原因的解除”和“因經濟原因的解除”,並對這兩類不同情況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前者是因與雇員個人緊密相關的因素及其可追究的嚴肅過錯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后者則是因企業經濟和經營狀況變化引發的解約。無論出於哪種原因,法律均強調雇主在決定解雇雇員時必須出於“實際且嚴肅的理由”,而一個理由是否在法律上被認定是“實際且嚴肅的”,則要由法官作出判斷。

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為例。當雇主打算解雇一名雇員時,法律要求其雇主事先以挂號信等方式通知相關雇員進行預先面談,並在面談過程中闡明解雇的理由,同時聽取雇員為自身行為所進行的辯護。而雇員則有權邀請一名企業職工代表協助其參與面談。自面談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后,雇主便有權通過帶有回執的挂號信的方式向雇員寄出解雇通知書。

值得一提的是,隻有當法律認定雇員具有“嚴重過錯”時,雇主才能立即與其解除合同關系,否則,任何解雇都要經過一定的“解雇預告期”才能被執行,以確保被解雇的雇員在尋找新工作時享有正常的工資待遇。法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在同一企業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2年以下者,有權擁有1個月的預告期﹔連續工作2年以上者,預告期為2個月。預告期由雇員收到解雇通知書當日開始算起。

當出現勞資糾紛時,除了法國強大的各級工會組織積極為勞動者“代言”,作為法國特色的勞資調解委員會也為解決爭議發揮著積極作用。勞資協調委員會隸屬法國的民事法院體系,是准司法機構,由勞資雙方共同選舉代表組成,每5年選舉一次。截至2015年,法國全國共有210個勞資調解委員會,每個委員會都設有農業、工業、商業等5個下屬部門,分別負責不同行業的勞資糾紛案件。

此外,“男女平等”是法國《勞動法》體現的重點原則之一。為確保男女平等原則在實際操作中得到遵守,法律還要求雇主在每年向企業委員會提交的年度報告當中總結本企業男女職工薪酬的變化情況,而各個行業也必須每年對本行業整體男女職位、薪酬和職務變化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

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法國的做法值得借鑒。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