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成也社交,敗也社交

沈彬

2016年07月25日08:44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成也社交,敗也社交

  7月21日,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報告》。報告顯示,上半年,互聯網銷售服務類咨詢2046件,同比增長100.04%,微信網購糾紛迅猛增長。

  微信網購有糾紛,其實算不得什麼新聞,不過甘肅省工商局的這份報告中下面的話,還真是挺“重”的:微信購物屬於個人私下交易,不同於一般的網購,不受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報告建議公眾不要微信購物。

  堂堂一省的工商管理部門,建議大家不要微信購物,這對於微商的確是一個不大不小的打擊。事實上,不僅甘肅一省的工商部門是這個態度,很多地方工商、消保委也是這樣的態度。比如,寧波鎮海區消保委公布過這麼一則案例:李先生經“朋友”推薦在朋友圈裡的“微商”裡購買了英國代購高級內褲1盒。收貨之后,李先生發現明顯是假貨,他就到消保委投訴。但“微商”稱自己只是個人,銷售廣告只是“隨便寫寫”,也不願意退賠。鎮海區消保委認為,因“微信朋友圈購物”屬於個人私下交易,不屬於《消法》的受理范圍,他們也沒辦法,隻能讓李先生通過司法途徑處理,他們同樣不建議“朋友圈購物”。

  其實,微商的成也社交,敗也社交。微信本身就是一個社交軟件,是基於熟人社交,通過朋友圈、群聊、發紅包等等,也是在維系著朋友關系。微商也是建立在朋友的信任之上的,不是依賴品牌、制度和法律,我就是相信你這個朋友賣這個東西不會騙我。微商如果小打小鬧用友誼維系,當然不會出什麼問題,可是做大了呢?有的微商為了發展業務,朋友圈裡2000個、5000個人,那些人真的是你的朋友嗎?朋友的朋友真的是你的朋友嗎?

  微商做大以后的真實問題,就是從普通的民事行為變成了“商行為”,這也正是甘肅省工商局不建議微信購物的原因所在。

  傳統民商法上,“商行為”和普通民事行為有嚴格區分。前者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后者只是公民之間偶爾的交易,前者受普通民事法律調整,而“商行為”還受到相關經濟法和商法的調整,比如,需要適用《消法》“假一賠四”原則﹔適用《質量法》,銷售者要對產品質量承擔擔保責任和缺陷產品事后賠償的責任。商事主體還被要求保障貨物來源﹔接受工商、消保委的監督……“微商”這一切都做不到,因為它是普通的民事行為,所以也不會接受行業部門的監管。

  所以,微商敗也社交,很多正常商家該承擔的責任是空缺的。我的一位朋友在業內非常著名,他販賣家鄉的楊梅到上海,微商做得很開心,但其實他只是負責接單、發貨的,並不能對貨源安全做保障,如果楊梅真的吃出了事,他不需要按《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做保証。這樣一來,“友誼的小舟說翻就翻”。

  微商的問題還是因為它是一個社交,他不承擔一個真正商家所應負的責任,注定很難走得長遠,這也是甘肅工商管理部門不看好它的原因。微商的利弊風險,大家自己長個眼兒吧。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