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官員連獲升遷案”事后的責任倒查,隻追究了一個最不應該被追究的人,而真正需要承擔責任的部門,卻脫身於事外。
“犯罪官員連獲升遷案”曝光后,引起廣泛關注。固始縣紀檢委稱,楊志輝案、許新案的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的責任,日前已給予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將許新案主審法官的相關責任追究材料報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13日《新京報》)
當地紀委的所謂依據是,2009年,當地紀檢委等8部門聯合出台《信陽市執紀執法機關案件(線索)相互移送工作暫行辦法》:審判機關對犯罪的黨員干部(監察對象)依法判決后,要將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及終結報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如此規定,涉嫌給法官和法院設定法律之外的義務。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所產生的責任主要包括刑罰責任和行政責任。法院和紀檢監察機關應各司其職,法官及法院主要擔負追究公職人員刑罰責任的職責。從法律規定來說,本案法官隻有義務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檢察院以及緩刑的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而追究違法公職人員的行政責任,原本是紀檢監察部門的法定職責。可以說,法院、法官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追究行政責任的調查,其實只是起著提供線索的証人作用。紀檢監察機關本應該積極主動地搭建明確、長效的溝通機制,而不是被動地坐等法院前來“匯報”。因此,就未及時追究犯罪官員行政責任而言,紀檢監察部門應負最主要的責任。
此外,楊志輝被判刑的一些証據正是所在單位提供的。可見,單位即使不知道其已經宣判,也一定知悉其正在被刑事追究。在這種情況下,對其進行升遷考察,又豈能不將有關事實向人事組織部門如實反映,並主動向當地法院求証案件結果呢?因此,從目前看來,“犯罪官員連獲升遷案”事后的責任倒查,隻追究了一個最不應該被追究的人,而真正需要承擔瀆職責任的部門卻依然脫身於事外。
□舒銳(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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