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首頁人民網首頁 | 觀點頻道首頁 | 人民網評

從“薄熙來案”庭審看証據“戰術”

  “薄熙來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的焦點事實,展開了積極、激烈的攻防對抗。其中,薄熙來在証人作証資格問題、所謂“外圍証據”問題、非法証據排除問題、品格証據運用問題等方面運用了各種証據規則,為其翻供提供合理支撐。但在控方全面而又嚴密的証據鏈條下,辯方的觀點根本站不住腳。不過,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的証據問題,靈活運用各種証據規則進行質証,既是本次庭審的一大特點,也堪稱我國1996年刑訴法修改確立“控辯式”審判模式以來庭審的經典之作。 更多 〉〉

從薄熙來案庭審談“受賄罪構成的界定”

  受賄罪的構成,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就庭審看,薄熙來有利用本人職務的行為,如其親自簽批文件辦理完成請托事項;也有其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即“斡旋受賄”情形。而與徐明當庭對質,一連20個徐明的否定回答,意在斬斷其通過薄妻收受賄賂、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聯絡,從而脫罪。更多 〉〉

公訴方証據已形成鏈條

  有充分証據証明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謀利。有充分証據証明薄直接或與家人共同收受了唐、徐給的財物。証據不僅証明薄有受賄的主觀故意,且証明薄客觀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並收受他人財物,案件証據相互印証形成証據鏈條,能証明薄行為構成受賄罪。更多 〉〉

  薄案庭審以前所未有的公開、透明,給國人留下深刻印象,也讓國人看到了法治的進步。尤其是薄熙來面對指控屢屢以“不清楚”、“不知道”來辯解,或以“薄谷開來是精神病,其証言不可信”等對証人証言的可採性提出質疑,為自己作無罪辯解,這種全盤翻供引發了廣泛討論。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是否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關鍵要看全案証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分析薄案庭審記錄,本案中公訴方的証據已經形成了完備的証據鏈條,而被告方並沒有充分的証據來反駁指控。証據才是定案的最終依據。法庭最終將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編輯:齊賀)
相關評論:人民日報評 人民網評 法制日報評
@ 人民網官微
@ 觀點頻道微博

証據符合三條件即可認定薄犯罪事實

  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全盤否認其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承認自己受賄、貪污的有罪供述,並面對指控屢屢以“不清楚”“不知道”來辯解,或以“薄谷開來是精神病,其証言不可信”等來質疑控方証據的可信性,為自己作無罪的辯解。但能否認定被告有罪和處以刑罰,關鍵要看全案証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更多 〉〉

薄熙來翻供無損証據效力

  重証據、不輕信口供,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薄熙來雖在法庭上全面翻供,法庭也讓他充分表達,但這不等於翻供法庭就不能定罪。証據才是定案的最終依據。從目前司法機關所掌握的証據和証據的關聯度來看,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三項罪名基本可以認定,達到了定罪標准。更多〉〉

prev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