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问题意识 获得丰厚养分
从宪法实践创新中汲取宪法学发展动力(学苑论衡)
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至今已走过70年的历程。我国宪法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宪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未能紧跟宪法实践步伐,特别是受外国宪法学研究范式影响,一些研究者一度过分关注司法领域的宪法实施问题,简单地把国外的宪法实施制度和理论套用到中国,忽视了我国宪法实施的生动实践。此后,探讨宪法文本及其内涵逐渐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主流,但这依然未能对宪法实施给予应有关注,使得对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的学术研究相对集中在语义分析层面。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运用历史经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勇于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谱写了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我国宪法实践创新取得了丰富成果,例如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都蕴含着十分丰富、关乎宪法有效实施的理论问题。因此,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要打破思维惯性,跳出宪法文本研究的舒适区,认真对待、深入研究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寻找并回答新的问题,使宪法学成长为一门更加具有实践性的、真正经世致用的学问。
把握依宪立法实践,拓展研究新领域。新时代,我们坚持依宪立法,坚持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在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这为宪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提出了更多的研究命题。比如,落实宪法规定,制定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法律。这也意味着宪法学研究不能像过去一样仅仅关注国内治理问题,而应站在“两个大局”高度,坚持“内”“外”两个视角双向联动,深入研究宪法可能具有的外部作用及其对国内治理的影响问题,使宪法学研究面向世界。又如,我们修订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多部宪法性法律。宪法学研究要抓住由此产生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国家权力体系变迁中大量新的实践议题走深走实,更好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聚焦合宪性审查实践,挖掘研究新富矿。新时代,围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能够切实发挥出宪法的规范效力,使得在立法修法工作、备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体现了宪法实施模式的中国特色,也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增长点。举例来说,合宪性审查必然要涉及对相关宪法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比如宪法中“计划生育”的内涵是否仅能理解为控制、限制生育等。此类合宪性审查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无疑将进一步推动宪法教义学繁荣发展,引导相关研究更加适应宪法实践需要,从宪法实践中提出新问题、产生新理论;同时合宪性审查还涉及许多制度建设和程序机制方面的问题,如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的程序设计等,都是宪法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当前,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已经成为宪法学研究的热点前沿,使宪法学这个曾被一些人归为理论法学的学科展现出更加鲜明的实践品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问题意识尤为重要。这种问题意识既不是从天而降的,更不能从西方照搬照抄而来,必须从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中产生。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增强主体性、原创性,根据我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新鲜经验确立问题意识、获得丰厚养分,宪法学研究就能获得发展的不竭动力。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人民日报》(2024年12月02日 第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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