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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评:党员干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严惩!

沈若冲
2021年11月30日15:33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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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公安厅原巡视员唐国清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其“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对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强调警惕党员干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再次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展现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身份决定了责任。身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自身职责使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做到权为民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从事营利活动设置了底线、划定了红线、明确了高压线,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必须严查严惩。

然而现实中,有的干部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面对禁令我行我素。今年以来,不少被查处的厅局级以上党员干部涉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例如,浙江省嘉兴市委原常委、副市长徐淼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投资入股多个非上市公司和项目;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黄强违反上级部门规定,由他人为其代持非上市公司股份。或是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或是“无偿”或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收受干股,行利益输送之实;或是把贿款当作本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份,“以钱生钱”同时遮掩受贿所得……这些现象屡见不鲜,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法律法纪意识淡薄。

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表面上是没有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实际上是典型违法乱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营商环境,也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更造成了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的廉政风险隐患。一方面要看到,党员干部与他人合伙经营非上市公司,可能导致公权私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公司提供便利,进而达到为个人牟利的目的。另一方面,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往往隐藏着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的利益输送。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腐败分子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变相受贿、大肆敛财。这也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构筑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如何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如何进一步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是必须答好的重大课题。

近年来,多地已开展国家公职人员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靠前监督、精准监督,紧盯廉洁纪律,堵塞漏洞风险。也要看到,现实中一些人之所以明知故犯、铤而走险,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隐蔽性较强、监管查处难度大,特别是有的通过家人、亲属、甚至行贿方代持,从一般渠道难以发现关联。针对这种情况,有必须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抓住“关键少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形成对腐败行为的有效震慑。另一方面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畅通举报渠道,构筑更为严密的监督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让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藏身。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中央有坚定的决心、坚强的勇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对于各级党员干部而言,必须牢记初心使命、廉洁从政用权、摈弃侥幸心理,须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责编:燕帅、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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