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模式可以休矣(养生杂谈)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可在工作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当下,多少人由于长期加班,无暇欣赏这人间好时节?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10个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明确“996”式的工作制违法,并进一步明晰工时及加班工资的法律适用标准。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996”模式下,每天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严重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漠视相关法规,有的直接将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写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的衍生出“弹性工作制”“大小周”等隐形“996”工作模式。此次发布的超时加班典型案例,给这些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畸形加班文化当休矣!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用人单位鼓吹“狼性文化”,打着“崇尚奋斗”的幌子,强制推行“996”。实际上,奋斗与休息并不矛盾,甚至可以说不懂得休息就是不懂得奋斗。长期超时加班,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都是摧残——劳动者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如果得不到及时消除,容易埋下生病的隐患,甚至可能威胁生命安全。近年来,因“996”式工作制猝死、积劳成疾的新闻并不鲜见。如果没了健康的身体,奋斗又何枝可依?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作强度越大,人越需要好好休息,否则就会影响后续的状态,这本是常识,但往往被忽视。张弛有度、劳逸结合,不仅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极为重要,对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也大有益处。因此,企业谋求发展不应以牺牲员工的休息和健康为代价,而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向“996”式的违法工作模式大声说“不”,让劳动者名正言顺地休息,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出台具体措施,完善监督和日常检查机制,让劳动法在显性或隐性的“996”面前显现出足够的震慑力和约束力。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为奋斗添加上健康底色,让劳动者和企业方在法律的框架内走向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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