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古人为什么不愿出庭作证?

马建红

2018年11月03日10: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不管是刑诉、民诉还是行政诉讼,都少不了对证据真伪的鉴别,而为自己的主张“举证”,也是检察官、原告、被告、代理律师等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呈堂证供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对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判断,全看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指向。如果证据链不完整,有缺失,据其做出的裁判就难免有瑕疵,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必须慎之又慎。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证据的种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以往闻所未闻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在信息化时代,经过必要的手续或程序后,也已跻身证据“家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法律最终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无论时势如何变迁,相关的证人证言对于几乎所有的案件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证人出庭作证就成为庭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在对质、质证过程中,才能揭示和发现案件的真相,特别是当一个人的证言对他人的定罪量刑起着关键作用的时候,更应该在法庭上“当面锣、对面鼓”地碰撞一番,证言的真伪才能得到有效地鉴别。在港剧、美剧或英剧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往往会成为最精彩的片段。

反观中国内地的诉讼法,虽也规定了强制出庭的一些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却依然偏低。法庭上经常是关键证人缺位,只宣读其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裁判,难免让人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这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是一个很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造成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不一而足。有的是证人确有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庭,有的是证人嫌麻烦、怕浪费时间而不愿出庭,也有的是证人怕遭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这些情况也不是今天才有,几乎什么事的发生都是有传统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也有其渊源。台湾学者刘馨珺先生在《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一书中,提到了有关证人的情况及“待遇”,为我们了解古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提供了参考。

南宋时期的县衙在处理刑事、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对待证人的问题。比如,在已发的命盗案件中,除了追捕罪犯外,还要“勾追取问”那些与罪犯相关的证人、关系人和原告,这些关系者又被称为“干连人”“干系人”“干证人”或“干照人”等。南宋绍兴四年时,高宗了解到州县多将无罪人和正犯人一样拘禁“动经旬月”,要求“鞫狱干证人,无罪依条限,当日责状先放”,这些事居然都“惊动”了皇帝,可见其严重到什么程度。不过,即便有皇帝的诏令,政府也经常发文“不得长期禁留”干证人,但当时将干证人拘系实为常事,有的竟致干证人“破家失业,或至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些我们今天称之为“目击者”的证人,也会遭到狱吏的拘押。狱吏从便利自己工作的角度出发,担心那些在邸店或路途中的干证人,因其非本辖区之人,不易追回官府,所以不让他们依法办理保识出狱,直到结案后犯人没有“翻异”即翻供,干证人等才可释放。有时干连人被视为有罪的“重囚”,在追证中干证人死亡的不在少数。如在广东惠州的一个案件中,追逮超过二十九名干连人,有些人就瘐死狱中,其他人在案情真相大白后才最终获释。而县衙为了获得“实情”,对干证人进行诘问、“榜笞”,令人触目惊心。

在一些“争财”的民事案件中,有些“必要证人”也会被视为命盗案件中的干连人而“送狱供对”。比如在田土交易中,居间撮合的“牙人”、替人作保的“保人”等都可能罹患此祸。在非斗杀的案件中,有些证人会被追及与诉讼无关的事项,如有的县官对来打官司或作证的当事人,不是即刻处理陈状的内容,而是先索讨他们所积欠的赋税。这一点可能和州县官行政兼理司法有关。因为征收赋税和断狱理讼都属于知县的职责范围,平时收税找你不着,这时候却来告状或作证,那就先把赋税缴了再说吧。在这种情况下,庶民百姓自然是能不告状就不告状,能不作证就不作证了。另外,有的官吏故意迁延判决,使当事人和证人滞留衙门,也会让人们对作证产生抵触。

由此可以看出,在古代做诉讼中的证人是要冒风险的,所以明代吕得胜编选的《小儿语》中就认为“当面证人,惹事最大”,劝诫人们“是与不是,由他说吧”,从小即养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习惯。当下我们正在进行法治社会建设,证人的地位今非昔比,被告人有被告人的权利,证人也有证人的义务,将证人作为犯人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可为何不少人还是不愿出庭作证呢?这大概就得从其他方面找原因了。

(责编:董晓伟、黄策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