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整版探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

2018年09月09日06:0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势所必然)

服务型政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标志,服务型政府建设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在本世纪初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取得显著成效,并在发展理念、政府职能、管理技术、治理手段等方面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我国,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同向发力,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政府行使公权力源于人民的授予。因而,我国政府职能设定与进行治理活动都要围绕增进人民福祉展开。服务型政府建设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的体现。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出发点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基本内容围绕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等重要民生议题展开,在党的领导下以政府主导、公众和社会参与为基本路径,以人民满意与否作为评价标准。可见,服务型政府建设始终围绕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的过程就是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的过程。

注重加强公共服务职能。现代国家治理强调以治理和服务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代政府应以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一般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都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以公共服务为核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经历了从管制型到服务型的转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调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注重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这表明,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也是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的过程,公共服务逐步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格局。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参与治理的主体从单一向多方协同转变。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社会治理主体不再是单一的,不是全由政府大包大揽,而是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各种主体共同参与,合作推动公共事务发展。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作为重要力量共同参与进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事实表明,这些社会力量在教育、扶贫、助残、养老等领域有各自优势,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推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形成与完善。

提升法治化水平。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现代化的治理必然是依法治理。服务型政府首先应是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也包含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法治政府强调保护人民合法权利,制约公权力,这与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一致的。法治政府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这些都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前提条件。对政府来说,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不能于法外设定和行使权力;对社会和公众来说,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也要依法依规而行,不能随意为之,更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促进治理精细化。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已由增加供给向同步提高质量转变,这就要求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更加注重服务的精细化。制定科学具体的标准,是精细化服务的基础。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国家出台了关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等文件,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价值导向、供给机制、服务标准、具体内容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要从小处做起,注重细节,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当前,从遍布全国的行政服务中心到“最多跑一次”改革,各级政府都注重将方便群众放在重要位置,力争通过大数据、“互联网+政务”等实现公共服务在覆盖广度、服务质量和及时性等方面的提升。这些精细化措施使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具有人情温度,也提升了国家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作者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编: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