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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人咋防?

蒋萌

2017年06月12日15:2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人咋防?

背景:3年前,西安市民董女士、李女士和罗先生向开发商缴纳了30%的首付房款,开发商承诺日后给他们房子,但随着房价大涨,开发商居然将房子又卖给别人。由于当初交定金时没签协议,开发商耍赖,购房人维权难。

华商报发表杨鹏的观点:“期房”不像其他商品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一种契约性销售。纵观媒体报道,只要房价处于上涨之际,总会有开发商削尖脑袋想方设法耍赖:有的要求购房者“补差价”,有的干脆退钱不卖了······而当房价出现一定幅度下跌时,也曾出现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房”的闹剧。事实上,契约精神乃是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守则,契约精神不能单用来束缚购房者,开发商同样应当遵守。开发商不能在房价下跌、有人闹着退房的时候,要求购房者要有契约精神,在房价猛涨的时候,自己又耍赖。某种意义上,如果开发商能在房价猛涨时守住诚信,那么,如果某一天再出现2011年那样的一波“退房潮”,开发商才能理直气壮地要求业主遵守契约精神。这要靠房产商的自觉和自律,更有赖于相关部门及时注意和查处房地产市场中为了获利而破坏契约的违法违规行为。

小蒋随想:某些购房行为在初始环节不规范,给日后变卦埋下隐患。首先,开发商销售期房必须取得包括预售许可证在内的“五证”,证明房子从拿地、到建设、再到销售都是正规获批的。只有在此基础上,购房人才能考虑购买。买房则必须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合同中必须写明购买哪个小区、哪栋楼、哪套房,是全款还是贷款。全款要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商,购房人自然获得房屋产权(房产证一般在收房后一年发放)。贷款则要提交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如果贷款通过,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开发商放款,贷款购房人也将获得房屋产权,但在房贷未还清前,房屋被质押给银行。如果贷款审批未通过,购房合同中都有约定,房屋会被开发商收回,并退还购房人首付款,购房人还可能要付一定违约金。如果一切都按正常手续走,不会出现“一房多卖”。凡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多半是购房人一开始没与开发商签正式购房合同。更有甚者,某些开发商以虚假合同欺骗购房人,这已构成诈骗。遇到纠纷时,购房人要积极举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有关部门与执法机关当根据证据链条还原事实真相,惩处欺诈与违约者,为权益受损方维权。购房人切勿轻信“内购”等说辞,务必认清开发商与项目资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才能减少后患。

处理废旧共享单车“谁的孩子谁管”

背景:媒体报道,2017年共享单车预计投放总量可能近2000万辆。这些自行车报废之后,会产生近30万吨废金属。然而,成堆的废旧单车“垃圾山”时常见诸报端,自行车回收难在于废钢铁便宜,每辆回收报价仅为十几元甚至四五元。

湖南红网发表陆玄同的观点:对于共享单车公司来说,前期民众所交的押金,足以让他们借此获取比共享单车成本更多的利益。所以很多共享单车在投放市场的那一刻起,可能就决定了它“弃婴”的角色。解铃还需系铃人,当初共享单车是如何一夜之间充斥在各个街道的,就该让共享单车企业将破损、淘汰的单车清理回去,不能让共享单车公司在掘金的同时漏掉社会责任。对于自带环保光环的共享单车企业而言,风口之下除了攻城略地,还需在运维和回收体系上下功夫。笔者了解到,全国多个地区出台了共享单车相关标准或管理意见,其中不少提到了报废问题且时间多为三年后强制报废。但是三年后这些共享单车究竟如何处理,相关标准或管理意见均未涉及。相关部门都应该做到未雨绸缪,避免共享单车成为一块难以去除的“城市伤疤”。

小蒋随想:谁的孩子谁来管,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共享单车的运营者不能光想着吸引风投资金,又从使用者那里收取不菲的押金,更得处理好残破的共享单车的回收问题。必须指出,回收处理价值不大的废旧共享单车,甚至还要“倒贴”,是有关企业运营的必要成本。如今,缺乏共享单车停放、回收等规范与制度,是社会与行政管理面对新行业出现的新问题的“慢半拍”尴尬。如果不积极弥补有关短板,问题会越来越严重,会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影响。考虑到共享单车企业如雨后春笋,今后难免有遭市场淘汰者,破产企业的共享单车不能成为“无主垃圾”,这事必须提前做准备。政府要做社会的守夜人,但不代表有关企业可以甩掉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共享单车遭人为恶意破坏,寿命被人为缩减,垃圾被无端产生,也要有惩戒措施。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也好,故意损坏企业资产也罢,在法律上不能“没说法”。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刘琨(实习生)、黄策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