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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发展权是人类社会的永恒权利

张永和
2016年12月20日04:25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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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宪章》指出,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认定为联合国的重要职责,社会发展开始走进人权的视野。《世界人权宣言》对发展权有了进一步的规定,认为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同时还规定了人的工作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指出,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公约》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加以确认,推动了发展权观念的形成。而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各国有义务单独地和集体地采取步骤,制订国际发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实现发展权利。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发展政策,保障每个人发展均等和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发展权理论逐步完善并被国际社会所接受。

  早期人权理论仅仅将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理解为人权,认为国家的目的仅是为了保护个人不受侵害。事实上,国家并不仅仅作为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共同体存在,它还必须为人民提供必要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其手段就是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为人民的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地提高国民福利,国家也由此找回了其存续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发展作为国家义务,发展经济是必要的手段,为人民发展实现提供充分的社会基础。而这一过程就是人民发展权获得的过程。没有国家的发展,人们无法获得发展的权能,也就无法享有发展权。

  有人认为,发展权因不具有可诉性而难以称之为人权。这一说法实际上颠倒了人权保障的基本逻辑。人权是一种关系到人之成为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问题的关键除去能否救济,更在于如何救济。在发展权的权利和义务范畴中,个人或集体是权利方,国家是作为义务方存在的。

  发展权的诉求表现在消除存在于人民中的饥饿与贫困,要求国家保证充分的就业,保障民众较高的健康水平,等等。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也提出,要让所有人平等和有尊严地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人的能力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存在一个从低到高、从小到大的不断发展过程。这种能力的不断开拓和发展,便构成人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发展权的落实有利于人的各方面能力的发展,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能力发展。

  发展权的终极追求是人的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是指人自由地实现或满足自身各方面的需要,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内在本性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发展。发展权理念要求国家为个人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发展权理念要求保障个体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获得充分发展并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

  发展权的终极追求还是人的全面发展。完整意义上的人是作为私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主体的三重角色的统一体,丧失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权中的任一方面,人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国家促进发展的义务并不仅仅停留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比如,在政治发展方面,应当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让民众有效地参与国家决策;在社会发展方面,应当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在文化发展方面,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内发展政策,提供充分的文化资源。

  发展权并非是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简单统合,而是强调各项权利之间的协调。因为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的同时而又没有其他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能得以实现。发展权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害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如果在实现某项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地保护和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则不能体现发展权的整体性。

  发展权不仅存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同样可以作为发展权的权利方存在,其权利的相对方就是国际社会。而国家发展权的诉求就是要求国际社会提供安全、和平、公正、公平的发展空间。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20日 11 版)

(责编:王吉全、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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