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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04:2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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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开栏拭去“尘垢”

  贵州习水 刘朋亨

  到村调研发现,大部分村委会都能依法设置公开栏,可惜往往只设在村委会楼下。有的告示层层覆盖,日晒风吹早已变黄,离村委会较远村组的群众甚至常年不知道村务,如此“公开”,实效不佳。

  公告虽小,民心为大。村务公开,说到底是要保证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打造呼吸相通的村民自治共同体。可是,有的地方公开栏远了,村民与村集体也就逐渐疏远;有的地方公开过程浮皮潦草,事项不全、账目不清,村民总是看不明白,村民自治就打了折扣;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过村委会常年不公开账目、村民上网发帖表示“困惑”的情况。公开栏“蒙垢”,会让人心“蒙尘”。

  公开是为了守护公正。做好村务公开,能让群众明白,也让干部清白。当然,村务公开还必须注重实效。对一些人口不集中的村落,不妨多设置告示栏,也不妨多运用广播、微信群等方式,减少信息传递的沟坎障碍。从实践看,村务公开做得越好,越能树立良好村风、凝聚村集体力量。

  

  让见义勇为少些“顾虑”

  湖北嘉鱼 房清江

  近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释放着法治善意。

  见义勇为往往发生在紧急时刻。如果过于强调受助人的权益、事后的结果,不但容易消解助人者的积极性,更可能让那些急需救助者得不到及时救助。因此,对于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应当一分为二看待,一是“好心”需要呵护,二是结果需要包容。在这个意义上,民法总则草案提出“非重大过失不担责”,既符合尊重生命、帮扶弱者的公序良俗,也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葛,匡正社会风气。

  当然,呵护“好心”,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度的“豁免权”,并不是鼓励盲目救助,置受助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不顾。我们既要看到其中蕴涵的包容原则,更要看到理性态度。“重大过失”不在“豁免”之列,这也警示我们,在具体的行动中,既要勇为,还要善为。如此,才不至于“好心办坏事”。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20日 05 版)
(责编:王吉全、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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