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容拉票贿选侵蚀党和国家肌体【2】

程雪阳

2016年09月13日21: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二、通过制度建设防微杜渐

  如何避免辽宁贿选风波或类似的情形再发生呢?笔者认为,还是要像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首先,要加强对选举机构的监督。在此次辽宁贿选风波中,作为负责选举事务和选举工作的领导之一,郑玉焯不但没有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反而“索要财物,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从而将本应依法主持选举的机构变成了一个贿选机构。而王珉作为辽宁省委书记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对此竟然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由此观之,加强对地方选举机构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除了现有的监督机制外,笔者认为,中央可以适时考虑在全国人大以及党内建立常规性的选举督导机制。在地方人大或党委选举时,责成或组建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从而确保对相关选举过程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其次,要优化候选人提名机制。特别是要向全社会公开候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并标明提名主体,以提高提名过程的透明度,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特别是在介绍候选人信息时,不仅要一般性地介绍其姓名、年龄、职业等最基本的情况,而且还要介绍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履职计划,加强选民与候选人的互动。

  最后,在投票环节要坚决贯彻“秘密投票原则”。这一原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可以确保行使贿赂或恐吓之人无法得知选举人是否依约投票,进而减少对选民的贿赂与恐吓。我国的《选举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实践中的落实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在未来的选举过程中,应当加强制度和技术的完善,来确保具体投票人的投票结果不被外界所知悉,唯有如此,方能确保选民的自由、独立以及选举的公正。

(责编:王政淇、崔东)